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詹品希、詹美冠、潘晉春、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周國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1號 原 告 詹品希 兼法定代理人 詹美冠 法定代理人 潘晉春 被 告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