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淑珍、謝佳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7號 原 告 黃淑珍 被 告 謝佳民 元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