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潘奕傑、張孝斌、林昌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潘奕傑 法定代理人 張孝斌 被 告 林昌慶 阿波羅純淨水廠有限公司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浚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