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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00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蘇昌澤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梅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緝字第100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梅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梅鳳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梅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行竊,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陳子德達成和解,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以其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為由而聲請宣告緩刑,惟被告前於110 年間,已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該案雖經法院同時諭知緩刑2 年,然既無刑法第76條失其刑之宣告效力之情形,自仍不得於本案宣告緩刑(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12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被告本案竊得之物品,雖未發還予告訴人,惟被告嗣已與告訴人和解,是若仍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002號
  被   告 吳梅鳳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0樓
            居雲林縣○○市○○○路0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梅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5月30日10時43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幸福藥局內,徒手竊取
    防水透氣絆1盒及牙膏1支。嗣經上開藥局負責人陳子德報警
    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子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梅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有於前開時地拿取上開物品乙情不諱,惟辯稱:我當天還有買其他東西,並不是只有買上開物品,我是因為肚子痛一時恍神,才會沒有結帳就離開,我那天有帶錢,不需要偷竊上開物品云云。 2 告訴人陳子德於警詢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錄影光碟及畫面截圖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吳梅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因本件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志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沈冠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00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