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致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致祥 德合環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洪淑莉 被 告 傑夫環境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稱清傑夫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秀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第18614、19926、19927號、110年度偵字第2192號、111年 度偵字第3279號),本院合議庭因被告廖致祥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均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