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致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致祥 德合環保有限公司號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洪淑莉 被 告 傑夫環境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稱清傑夫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秀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614 、19926、19927號、110年度偵字第2192號、111年度偵字第 3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件被告廖致祥、德合環保有限公司、傑夫環境顧問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