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4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淑珍
- 被告
- 郭芳如
- 被告
- 上一被 告
- 選任辯護人
- 黃顯皓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謝淑珍、郭芳如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遠雄廣場地下一樓美食街發生糾紛,被告郭芳如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告訴人謝淑珍,致告訴人謝淑珍跌倒在地並受有下背挫傷之傷害。被告謝淑珍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郭芳如,致告訴人郭芳如受有右側第五指指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兼告訴人2人於111年6月29日當庭互相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