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41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育仁陳彥宏蘇怡文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淑珍
被告
郭芳如
被告
上一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顯皓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謝淑珍、郭芳如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遠雄廣場地下一樓美食街發生糾紛,被告郭芳如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告訴人謝淑珍,致告訴人謝淑珍跌倒在地並受有下背挫傷之傷害。被告謝淑珍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郭芳如,致告訴人郭芳如受有右側第五指指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兼告訴人2人於111年6月29日當庭互相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