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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36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秀慧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易昇
選任辯護人
蔡杰廷律師

王可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王文可律師(法律扶助)」之記載均更正為「王可文律師(法律扶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王文可律師(法律扶助)」之記載,顯均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為當事人欄內關於「王可文律師(法律扶助)」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秀慧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3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