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易昇
- 選任辯護人
- 蔡杰廷律師
王可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王文可律師(法律扶助)」之記載均更正為「王可文律師(法律扶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王文可律師(法律扶助)」之記載,顯均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為當事人欄內關於「王可文律師(法律扶助)」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