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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42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彥宏陳秀慧李冠宜

原告
王玫月即福祥商行
被告
林佳恆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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