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428號
- 原告
- 王玫月即福祥商行
- 被告
- 林佳恆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