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56號
- 原告
- 黃星翰
- 被告
- 李笠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90號(即110年度審易字第17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56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90號(即110年度審易字第17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