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李育仁、陳秀慧、李冠宜
- 法定代理人林鴻聯
-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德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高德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430號(即111年度審易字第555號)侵占遺失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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