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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張毓軒

  • 被告
    陳怡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 偵字第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如為全豐盛有限公司負責人,未經告訴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109年上旬某日, 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2居所,上網重製告 訴人公司享有攝影著作財產權之商品照片,刊登在蝦皮購物網站,使用帳號jksister販售告訴人公司之商品,上網公開傳輸告訴人公司之攝影著作(網址https://shopee.tw/jksister),經告訴人公司負責人廖耀焜於109年4月26日上網發現,報警處理,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擅自 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等罪,依同 法第100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公司具狀撤 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3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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