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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仁楊舒婷鄭仰博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醫凡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被告
周玉堂
選任辯護人
陳士綱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書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臻雅律師
被告
胡恩樺
選任辯護人
黃博彥律師
被告
碩方有限公司
被告
活岳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代表人
張英哲
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29、第3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0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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