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蘇琬能

原告
昆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賓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國豐輪胎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邦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 樓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趙國婕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被告
廖品歡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 樓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蔡佩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