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9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于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91號、111年度執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于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于銓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黃于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暨斟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5頁受刑人意見調查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