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錢衍蓁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吳愷睿

具 保 人 萬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 年度執聲沒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萬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萬鈞因受刑人即被告吳愷睿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吳愷睿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具保人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其後該案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3 年2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01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3 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影本1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上開案件確定後,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 年度執字第1249號執行中,而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於111 年1 月18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1 紙、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1 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1 紙、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1 月18日士檢卓執庚緝字第65號通緝書影本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確有傳拘未獲之情事。再聲請人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之事實,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1 紙及送達證書影1 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1 紙附卷可參,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確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

㈢又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錢衍蓁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6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