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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1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李欣潔

自訴人
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文田
自訴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被告
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戴頌雯
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修偉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晴文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理銘律師
被告
祥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游庭翔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理銘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晴文律師
被告
金大亨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鍾以慶
被告
捷高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胡自強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文瑞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自訴及追加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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