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黃文田、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戴頌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田 自訴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被 告 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戴頌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修偉律師 楊晴文律師 呂理銘律師 被 告 祥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游庭翔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理銘律師 楊晴文律師 被 告 金大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鍾以慶 被 告 捷高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胡自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文瑞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自訴及追加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