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毅營造有限公司、陳沅緯、華森開發有限公司、陳彥成、陳昊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合毅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 表人 陳沅緯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方興中律師 被 告 華森開發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陳彥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陳昊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9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沅緯犯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昊鈞犯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合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華森開發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犯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陳彥成無罪。 事 實 一、陳沅緯係合毅營造有限公司(設基隆市○○區○○街00號3樓, 下稱合毅公司)負責人;陳昊鈞係華森開發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之5,下稱華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為該公司之從業人員。陳沅緯、陳昊鈞均知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時,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第1次投標,始能開標決標,若以相互陪標之方式,致使招標機關誤認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將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詎陳沅緯、陳昊鈞於民國107、108年間,欲以合毅公司名義標得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下稱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標案,唯恐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遂由陳昊鈞提供華森公司名義陪標,藉以塑造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競爭之假象,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於107年2月12日辦理「院區緊急供電系統暨機房改善整修工程」採購案(即附表二編號1)公開招 標,採最低價決標,陳沅緯及陳昊鈞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約定以華森公司檢附文件不符規定之方式投標,致本件標案之承辦人誤以為有合毅公司、華森公司及永翔室內裝潢工程行之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之假象,而予以開標、決標,嗣華森公司因如附表二編號1「缺漏文件」欄所示文件未附,不 合規定致資格審查遭判定不合格,僅由合毅公司及永翔室內裝潢工程行競價,遂由合毅公司以新臺幣(下同)325萬元 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於107年2月12日辦理「急診室整修工程」採購案(即附表二編號2)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決標,陳 沅緯及陳昊鈞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約定以華森公司檢附文件不符規定之方式投標,致本件標案之承辦人誤以為有合毅公司、華森公司、勝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勝鼎公司,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之 假象,而予以開標、決標,嗣華森公司因如附表二編號2「 缺漏文件」欄所示文件未附,不合規定致資格審查遭判定不合格,僅由合毅公司及勝鼎公司競價,遂由合毅公司以330 萬元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於107年6月13日辦理「疏為大樓病房浴廁整修暨停車場鋼棚設置工程」採購案(即附表二編號3) 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決標,陳沅緯及陳昊鈞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約定以華森公司檢附文件不符規定之方式投標,致本件標案之承辦人誤以為有合毅公司、華森公司、勝鼎公司、華泰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華泰興公司)之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 條件之假象,而予以開標、決標,嗣華森公司因如附表二編號3「缺漏文件」欄所示文件未附,不合規定致資格審查遭 判定不合格,僅由合毅公司及華泰興公司競價,惟由華泰興公司以101萬元得標,而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 。 ㈣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於108年1月4日辦理「院史館整修工程」 採購案(即附表二編號4)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決標,陳沅 緯及陳昊鈞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約定以華森公司檢附文件不符規定之方式投標,致本件標案之承辦人誤以為有合毅公司、華森公司、世鼎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下稱世鼎公司,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 之假象,而予以開標、決標,嗣華森公司因如附表二編號4 「缺漏文件」欄所示文件未附,不合規定致資格審查遭判定不合格,僅由合毅公司及世鼎公司競價,遂由合毅公司以123萬元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因國防部政風 室於審核如附表二所示採購案時,發現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國防部告發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檢察官、被告合毅公司、華森公司、陳沅緯及陳昊鈞均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表示無意見,同意作為證據【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355號(下稱本院訴字卷)第386至408頁】,本院審酌 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應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同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合毅公司、陳沅緯、陳昊鈞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訴字卷第109、110、171、227、239 、309、410頁),核與證人陳立妍於偵訊中之證述【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835號卷(下稱他字卷)一第323、325頁】相符,並有①「院區緊急供電系統暨機房改善整修工程」標案文件即合毅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工程採購詳細工作計畫(標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106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6年11-12月營業稅繳 款書、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丙等會員證書、切結書1 、2、廠商印鑑證明、投標切結書、安全(保密)切結書、 陳沅緯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方梅生之技師證書、標封、廠商現場勘驗證明單、電子憑據資料、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他字卷二第31至81頁)、華森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工程採購詳細工作計畫(標單)、新北市政府104年1月22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124899號函、公司設立登記表、106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切結書1、2、投標切結書、安全(保密)切結書、廠商印鑑證明、廠商現場勘驗證明單、電子憑據資料、標封(他字卷二第83至110頁)、永翔室內裝潢工程行之廠商投標文件審 查表、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授權書、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工程採購詳細工作計畫(標單)、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2年2月21日北經登字第1025117575號函、商業登記抄本、106年7-12月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401)、安全(保密)切結書、切結書1、2 、投標切結書、廠商現場勘驗證明單、廠商印鑑證明、標封(他字卷二第5至29頁)、「院區緊急供電系統暨機房改善 整修工程」決標結果簽、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107年3月29日三投行政字第1070000784號函、國防部軍醫院107年3月20日國醫計畫字第1070002294號令、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開標紀錄、決標紀錄、決標公告、保留決標廠商確認書(他字卷二第111至125頁);②「急診室整修工程」標案文件即合毅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工程採購詳細工作計畫(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06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6年11-12月營業稅繳款書 、廠商現場勘驗證明單、切結書1、安全(保密)切結書、 切結書2、廠商印鑑證明、投標切結書、標封、電子憑據資 料、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廠商信用證明(包括獎懲紀錄、異動事項、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紀錄、評鑑事項、工程記載表、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丙等會員證書、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106年2月7 日會費收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方梅生之技師證書(他字卷二第127至182頁)、勝鼎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授權書、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工程採購詳細工作計畫(標單)、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勝鼎實業有限公司章程、106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切結書1、投標切結書、切結書2、安全(保密) 切結書、廠商印鑑證明、廠商現場勘驗證明單、標封(他字卷二第185至212頁)、華森公司之投標文件即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授權書、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工程採購詳細工作計畫(標單)、新北市政府104年1月22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124899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106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切結書1、投標切結書、切結書2、安全(保密 )切結書、廠商印鑑證明、廠商現場勘驗證明單、電子憑據資料、標封(他字卷二第213至242頁)、「急診室整修工程」決標結果簽、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107年3月29日三投行政字第1070000785號函、國防部軍醫院107年3月20日國醫計畫字第1070002294號令、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保留決標廠商確認書、開標紀錄、決標紀錄(他字卷二第243至256頁);③「疏為大樓病房浴廁整修暨停車場鋼棚設置工程」標案文件即合毅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公司基本資料、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授權書、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合毅公司變更登記表、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107年3-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 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丙等會員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會員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投標切結書、安全(保密)切結書、廠商現場勘驗證明單、標封(他字卷二第257至278頁)、勝鼎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公司基本資料、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授權書、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工程採購詳細工作計畫(標單)、經濟部105年6月29日經授中字第10533991130號函、勝鼎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表、經濟部103年8月6日經授中字第10333568150號函、107 年3-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切結書1、安 全(保密)切結書、投標切結書、廠商印鑑證明、廠商現場勘驗證明單、標封(他字卷二第279至301頁)、華泰興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公司基本資料、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工程採購詳細工作計畫(標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107年3-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107年3-4月營業稅繳款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丙等會員證書、切結書1、投 標切結書、安全(保密)切結書、廠商印鑑證明、廠商現場勘驗證明單、電子憑據資料、標封(他字卷二第303至329頁)、華森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公司基本資料、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授權書、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工程採購詳細工作計畫(標單)、新北市政府104年1月22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124899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07年1-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第 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切結書1、2、投標切結書、安全(保密)切結書、廠商印鑑證明、廠商現場勘驗證明單、標封(他字卷二第331至360頁)、「疏為大樓病房浴廁整修暨停車場鋼棚設置工程」決標結果簽、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函稿、開標、決標紀錄、決標公告、查詢電子領標記錄(他字卷二第361至369頁);④「院史館整修工程」標案文件即世鼎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授權書、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工程採購詳細工作計畫(標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世鼎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新北市政府106年8月8日新北府經司字 第1068051404號函、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說明、相關法規、切結書1、2、108年度臺灣區綜合營造業 同業公會會員證、107年9-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安全(保密)切結書、投標切結書、廠商印鑑證 明、標封(他字卷二第371至413頁)、合毅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授權書、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工程採購詳細工作計畫(標單)、合毅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107年9-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丙等會員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切結書1、2、投標切結書、安全(保密)切結書、廠商印鑑證明、電子憑據資料、標封(他字卷二第415至439頁)、華森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授權書、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工程採購詳細工作計畫(標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新北市政府107年8月3日新北府 經司字第1078050449號函、華森開發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07年9-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切結書1、投標切結書、安全(保密)切結書、廠商 印鑑證明、標封(他字卷二第441至466頁)、「院史館整修工程」決標結果簽暨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開標、決標紀錄(他字卷二第467至470頁);⑤合毅公司、華森公司、世鼎公司及勝鼎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他字卷一第119、121至123、125、126頁,本院訴字卷第101至104、219至221頁)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及戶政連結作業系 統(他字卷一第127至158頁)、勞健保投保資料(他字卷一第161至170、179至187頁);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1 10年4月21日基隆字第1108002111號函暨附件支票號碼FA0000000、FA0000000號支票申請人之客戶基本資料(他字卷一 第191至193頁)、彰化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110年5月3日彰 東基字第1100102號函暨附件支票號碼KB0000000之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及客戶基本資料(他字卷一第203至207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110年5月6日基隆字第1108002449號函暨附件支票號碼FA0000000、FA0000000號支票申 請人之客戶基本資料(他字卷一第209至21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和分行110年5月13日合金中和字第1100001810號函(他字卷一第213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6月15 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43498號函暨附件顧客基本資料(他字卷一第281至283頁);⑦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111年10月 6日三投行政字第1110061978號函暨「院區緊急供電系統暨 機房改善整修工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急診室整修工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疏為大樓病房浴廁整修暨停車場鋼棚設置工程」之工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院史館整修工程」之工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原始憑單黏存單、整批匯款資料清單(本院訴字卷第123至147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合毅公司、陳沅緯及陳昊鈞之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華森公司固矢口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犯行,惟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辦理如附表二所示採購案之投標當時,被告華森公司之代表人為陳彥成(所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由本院為無罪判決,詳後述),被告陳昊鈞則為實質負責人等情,為被告陳昊鈞自承在卷(他字卷ㄧ第325頁,本院訴字卷 第110頁),並有該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本院訴字卷第103、104頁)在卷足證,而被告陳昊鈞為被告華森公司之從業人員,其以被告華森公司名義,以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方式參與附表二所示各採購案之投標,業如前述,且附表二所示採購案之投標資料係由被告陳昊鈞製作提出,亦據被告陳昊鈞供承在案(他字卷一第323、393頁),顯見被告華森公司確有以檢附文件不符規定之方式投標,致標案承辦人誤以為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 合開標條件之假象無訛,被告華森公司空言否認犯行,洵無可採。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沅緯、陳昊鈞、合毅公司、華森公司之上開妨害投標罪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乃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而言,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較於同條第1項強制圍標罪之強暴、脅迫 、藥劑或催眠術等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上開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 相互競價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 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至於是否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同條第6項既設本罪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僅為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準。查本案被告陳沅緯、陳昊鈞以上開陪標虛增投標家數之方式,塑造本件如附表二所示投標案形式上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 之假象,先後使招標機關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予以開標,並使合毅公司就附表二編號1、2、4之採購案得標,而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核其等此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而附表二 編號3之採購案,因最終由華泰興公司得標,而未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 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㈡按「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固為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條分別所明定。惟法律 之解釋,應以文義解釋為本,輔以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求為符合立法意旨及社會公平觀念之適用。是依政府採購法第7章有關罰則第87條至92條等規定觀之,該法第92條之規定 係該法第87條至91條之補充規定,是如同一自然人已依第87條至91條規定處罰,即無必要再依第92條之補充規定重覆處罰,此為依該法所定罰則規範體系之必然解釋。再參諸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係明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其所屬廠商應連帶受處罰。惟因廠商無法服刑,故採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是該條立法目的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另就廠商獨立為處以刑罰之規定。就法人被告合毅公司部分,被告陳沅緯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為合毅公司之代表人、被告陳昊鈞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為華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為該公司之從業人員,其等均因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上開各法人被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 ㈢被告陳沅緯、陳昊鈞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陳沅緯、陳昊鈞、合毅公司、華森公司所犯4次違反政府 採購法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陳沅緯、陳昊鈞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違反政府採購法犯 行,已著手施詐行為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而被告合毅公司、華森公 司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所應科之罰金刑,亦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係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是被告梁寶誠本案行為,已然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正性,破壞政府採購法欲經由實質競爭以確保採購或工程品質之立意與目的,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陳沅緯、陳昊鈞及合毅公司於本院審理時均終能坦承犯行,已有悔意,而被告華森公司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難認其有悔意之犯後態度;又考量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投標案均已完工並經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驗收等情,有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111 年10月6日三投行政字第1110061978號函(本院訴字卷第123頁)附卷可參,本案犯罪所生危害非鉅;併衡以被告陳沅緯、陳昊鈞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與目的、手段等節;暨兼衡被告陳沅緯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現擔 任被告合毅公司之負責人、月收入約7、8萬元、需扶養配偶及子女;及被告陳昊鈞自陳大專肄業、已婚、有2名未成年 子女、現於裝修公司擔任工務經理、月收入約5、6萬元、需扶養配偶及子女(本院訴字卷第409、410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被告陳沅緯、陳昊鈞所犯數罪部分,綜衡其於本案各次犯行均出於同一犯罪動機、所犯各罪之罪質相同等整體犯罪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另被告合毅公司、華森公司均為法人廠商,既分別因其代表人、實質負責人執行業務違犯本案,爰審酌各該招標案件金額及對於採購制度所生不當影響之程度,分別宣告如主文第三、四項所示之罰金,並定其應執行刑。又按刑法第42條規定之罰金易服勞役,乃換刑處分之一種,係以易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法人係社會組織體,與自然人有別,事實上無法以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故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之規定,與法人本質不合,不能予以適用(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就被告合毅公司、華森公司所 科之罰金刑,不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陳彥成為被告華森公司之登記名義人,為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廠商負責人,因認被陳彥成就犯罪事實欄一共同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罪、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再按事實之 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彥成涉犯上開等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二所示採購案之相關資料、被告陳沅緯及陳昊鈞之供述、證人陳立妍於偵查中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陳彥成固坦承其為被告華森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有授權證人陳立妍及被告陳昊鈞代為用印及簽名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我只是名義負責人,並未參與本案採購案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陳彥成辯護稱:依卷附開標決標紀錄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等文書,可知本案各標案中,最終決標仍為投標總價最低之廠商得標,縱使華森公司因投標文件審查結果不合格而遭排除,開標結果仍不因此改變,應無發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又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彥成涉及起訴書所載各採購案,且附表二編號1、2採購案之開標時間分別為107年2月12日12時、11時許,衡諸常情應均由同一人出席,而卷內採購一覽表卻記載分別由被告陳昊鈞、陳彥成出席,顯違常理,不能僅以該文書逕認被告陳昊鈞有為本案犯行等語。 伍、經查: 一、證人陳立妍於偵訊中證稱:我不知道華森公司與合毅營造之間是何關係,我是被被告陳昊鈞叫去投標,國史館的投標資料及押標金支票是被告陳昊鈞準備的,華森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被告陳昊鈞,被告陳彥成是掛名負責人,他沒有管華森公司的事,都是被告陳昊鈞在處理等語(他字卷一第321至327頁),核與被告陳昊鈞於偵訊中供稱:陳立妍投標的押標金支票及國史館投標資料是我準備的,與被告陳彥成無關,被告陳彥成只是被告華森公司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我(他字卷一第323、325頁)、被告陳彥成對於華森公司參與前揭標案都不知悉等語(他字卷一第395頁)相符,而「院區 緊急供電系統暨機房改善整修工程」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廠商投標報價單、「急診室整修工程」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疏為大樓病房浴廁整修暨停車場鋼棚設置工程」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授權書及投標廠商報價單、「院史館整修工程」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上「陳彥成」之簽名、印文為被告陳昊鈞或證人陳立妍簽立或用印,亦據被告陳昊鈞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明確(本院訴字卷第250、253、256、259頁),復查無任何人告知被告陳彥成關於附表二所示投標案之相關事宜之情況下,被告陳彥成確實僅為被告華森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未實際參與該公司運作,且被告陳昊鈞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附表二所示投標案所需投標文件資料係由被告陳昊鈞提供等情,應堪認定,被告陳彥成辯稱其僅為華森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未參與公司營運等語,尚非全然不可信。 二、又卷附之標案投標審查項目一覽表(他字卷一第335頁)上 固記載「院區緊急供電系統暨機房改善整修工程」一案係由華森公司名義負責人即被告陳彥成於開標時到場,並經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以112年5月11日三投行政字第1120030602號函表示:華森公司於該案開標日為負責人陳彥成出席,故無委託授權書及簽到表等語(本院訴字卷第327頁),惟為被 告陳彥成所否認,審之「急診室整修工程」與「院區緊急供電系統暨機房改善整修工程」採購案之開標地點均為「會議室」,開標日期分別為同日即「107年2月12日」之10時、11時」,「急診室整修工程」一案由被告陳昊鈞於開標日到場等情,此有受任人為被告陳昊鈞之委託授權書、該二案之開標決標紀錄(他字卷二第216頁,本院訴字卷第125至128頁 )存卷可按,衡諸常情,可知倘被告陳彥成已委託被告陳昊鈞於「急診室整修工程」採購案開標日到場,自無再自行出席開標地點同一、開標時間密接之「院區緊急供電系統暨機房改善整修工程」採購案之理,況縱使被告陳彥成確曾於「院區緊急供電系統暨機房改善整修工程」採購案開標時到場,亦僅可證明被告陳彥成有親自至開標現場之事實,無法即認被告陳彥成主觀上已然知悉或可預見被告陳沅緯及陳昊鈞係以犯罪事實一㈠所載方式參與該次投標而到場,更遑論被告陳彥成就附表二所示各投標案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既查無證據證明被告陳彥成確有參與被告陳昊鈞、陳沅緯就附表二之投標案所為之投標行為,自難僅以上開證據逕為不利被告陳彥成之認定。 陸、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並不足以認定被告陳彥成與被告陳昊鈞、陳沅緯間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被告華森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被告陳昊鈞,並非被告陳彥成,其亦未參與被告陳昊鈞決定以華森公司名義出面參與附表二所示投標案,被告陳彥成並非行為人,而無公訴人所指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自難逕為被告陳彥成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罪、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犯行,且超越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彥成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意旨,及本於「罪疑唯輕」原則,自應認不能證明被告陳彥成犯罪,而應為被告陳彥成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在培、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 罪 事 實 宣 告 罪 刑 1 犯罪事實欄一㈠ 陳沅緯、陳昊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合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華森開發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執行業務各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2 犯罪事實欄一㈡ 陳沅緯、陳昊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合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華森開發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執行業務各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3 犯罪事實欄一㈢ 陳沅緯、陳昊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合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華森開發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執行業務各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4 犯罪事實欄一㈣ 陳沅緯、陳昊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合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華森開發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執行業務各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採購案名稱 開標時間 缺漏文件 得標公司 決標金額 1 院區緊急供電系統暨機房改善整修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7年2月12日10時許 ①登記或設立證明 ②廠商信用證明 合毅公司 325萬元 2 急診室整修工程(標案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7年2月12日11時許 ①登記或設立證明 ②加入工業或商業團 體證明 ③廠商信用證明 合毅公司 330萬元 3 疏為大樓病房浴廁整修暨停車場鋼棚設置工程(標案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7年6月13日9時10分許 ①押標金 華泰興公司 101萬元 4 院史館整修工程(標案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1月4日10時許 ①加入工業或商業團 體證明 ②投標廠商聲明書 合毅公司 1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