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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李育仁鄭仰博吳佩真

  • 當事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張耀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被 告 張耀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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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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