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施崇棠、張耀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被 告 張耀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