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張毓軒
- 被告廖凱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凱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425號、111年度偵字第3627號、第3641號、第4055號、第5479號、第6443號、第668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 第5765號、第8604號、第9063號、第10677號、第11942號、第12839號、第14057號、第213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凱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廖凱豪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預見將己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收受及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財物之工具,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可能,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所實行之犯行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生此結果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3日16時許,在新北市汐止區南昌街新昌公園內,將 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密碼函 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所屬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對游鎵豪、謝淋光、許羚湘、張文瑞、梁瑜軒、許議方、廖信華、張圳清、賴玟伶、林守程、郭啟廷、陳美瑜、王惠如、蔡明億、黃茂庚、郭育瑋、高畯宏、林筆卿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廖凱豪前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各被害人遭詐欺之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及金 額、匯入帳戶等節,均詳如附表所示)。嗣經游鎵豪等人發 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游鎵豪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謝淋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許羚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張文瑞、郭啟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梁瑜軒訴由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許議方、蔡明億、高畯宏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廖信華、黃茂庚、林筆卿訴由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張圳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賴玟伶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林守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陳美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王惠如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郭育瑋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被告廖凱豪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 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202、318、400頁),且有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密 碼函等資料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集團分別向游鎵豪等人詐欺財物後,得以使用該等帳戶為匯款工具,進而取得款項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尚非實施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此外,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堪認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對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二)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查被告所交付之國泰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以向告訴人張文瑞詐騙(即附表編號4部分),此部分雖未據檢 察官於起訴書明確記載,然該事實與原起訴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據檢察官以111年度蒞字第7243 號補充理由書主張擴張此部分犯罪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檢察官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65號、第8604號、第9063 號、第10677號、第11942號、第12839號、第14057號、第21324號移送併辦關於附表編號2、3、5、6、7、9、10、14、17、18部分告訴人之犯罪事實,經核均與本案原起訴 部分事實(即附表編號1、8、11、12、13、15、16所示告訴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得併予審究。 (三)被告以一個提供本案三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密碼函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前開所為,均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 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中雖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幫助洗錢罪已自白犯罪,是其所犯幫助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 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常管道取得財物,為貪圖私利,竟提供本應謹慎保管之帳戶資料予不詳之人使用,使詐騙集團得以遂行詐欺犯罪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對於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造成嚴重損害,更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告訴人求償、檢警追查均趨於不易,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終知坦承犯行,且與許議方、廖信華、蔡明億、高畯宏等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依約給付賠償(見本院卷第156之1至156之2、335至336、367、401、403、405至406 頁),足認其有悔過之意,並考量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31至332、400至40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經濟能力、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與公平性等情狀,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將其所有合庫帳戶、國泰帳戶及玉山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密碼函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遂行詐欺、洗錢之犯行,上開存摺、提款卡雖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該等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已無法再提供為犯罪使用,顯無再予沒收之實益,爰不予諭知沒收。 (二)被告固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供詐騙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持以提款,然依卷內事證,並無任何積極證據佐證被告有因此獲得報酬,應認被告並無任何犯罪所得,毋庸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5 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游鎵豪 110年8月中旬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芯芯」向游鎵豪佯稱使用外匯網站「唐會」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游鎵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9月11日22時54分轉帳1萬5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游鎵豪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443號卷,下稱偵七卷,第29至33頁) ②游鎵豪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七卷第41頁) ③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27號卷,下稱偵二卷,卷三第69頁) 2 謝淋光 110年9月5日16時30分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以臉書以及LINE暱稱「蔡雅靜」謊稱向謝淋光介紹電商平台「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 並 以 LINE 暱 稱「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謝淋光佯稱可透過線上買賣價差賺取利潤,要求謝淋光先將商品成本價匯給電商公司,致謝淋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0年9月13日11時01分匯款78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①謝淋光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57號卷,下稱偵十四卷,第19至22頁) ②謝淋光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十四卷第57至62頁) ③謝淋光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十四卷第27至28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卷三第70至71頁) ②110年9月14日9時38分匯款30萬元 3 許羚湘 110年8月17日11時許,許羚湘經由朋友介紹加入「HSBC投資平台」之LINE好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便以LINE暱稱「HSBC投資平台」向許羚湘佯稱可進行投資,要求許羚湘匯款,致許羚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0年9月13日12時52分匯款168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許羚湘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839號卷,下稱偵十三卷,第13至17頁) ②許羚湘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十三卷第31頁) ③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卷三第70頁) 4 張文瑞 110年9月初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客服小林」向張文瑞佯稱可透過「WBF瓦特全球」及「SIWEN」網站進行美金外匯投資,致張文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0年9月13日19時51分匯款2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張文瑞警詢筆錄(見偵二卷卷二第223至227頁) ②張文瑞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二卷卷二第235至243頁) ③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卷三第70頁) 5 梁瑜軒 110年7月25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hedy」及「客服小林」向梁瑜軒佯稱使用「WBF瓦特全球」網站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梁瑜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9月13日20時16分轉帳2萬7,0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梁瑜軒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942號卷,下稱偵十二卷,第13至17頁) ②梁瑜軒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十二卷第37至45頁) ③梁瑜軒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十二卷第51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卷三第71頁) 6 許議方 110年8月17日19時許不詳詐騙集團以臉書暱稱「陳琪」向許議方佯稱可利用「瓦特」及「SIWEN」平台投資外匯賺點數換現金,致許議方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①110年9月13日22時53分轉帳5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許議方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24號卷,下稱偵十五卷,第9至11頁) ②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卷三第71頁) ②110年9月14日13時52分轉帳5萬元 ③110年9月14日13時54分轉帳4萬元 7 廖信華 110年9月間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思凡」及LINE暱稱「頗特女士全球賴商購物」向廖信華佯稱可透過推廣包包進而轉取價差利潤作為投資云云,致廖信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①110年9月14日17時11分轉帳1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廖信華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04號卷,下稱偵九卷,第9至10頁) ②廖信華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九卷第39至40頁) ③廖信華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九卷第39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卷三第71頁) ⑤被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41號卷,下稱偵三卷,第38頁) ②110年9月15日17時16分轉帳1萬元 被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張圳清 110年8月初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於交友軟體LEMO自稱為「李佳惠」,佯稱向張圳清介紹外匯投資方案,後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BOINDSE客服」假借外匯投資之名要求張圳清進行匯款,致張圳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①110年9月14日17時33分轉帳3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張圳清警詢筆錄(見偵三卷第55至57頁) ②張圳清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三卷第59頁) ③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卷三第71頁) ④被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38頁) ②110年9月15日22時30分轉帳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0時30分) 被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賴玟伶 110年8月24日17時11分,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林夕」加入賴玟伶為好友,再以LINE暱稱「譚偉文」向賴玟伶佯稱可投資香港房地產賺錢等語,致賴玟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9月16日13時21分轉帳18萬2,0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賴玟伶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677號卷,下稱偵十一卷,第15至20頁) ②賴玟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十一卷第79至114頁) ③賴玟伶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十一卷第75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卷三第74頁) 10 林守程 110年8月間不詳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瑩雪-陳」及「Forex客服」向林守程佯稱可使用Forex儲值進行國際黃金期貨投資,致林守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9月16日13時59分轉帳15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守程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65號卷,下稱偵六卷,第99至105頁) ②林守程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六卷第161至186頁) ③林守程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六卷第189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卷三第74頁) 11 郭啟廷 110年9月5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於交友軟體 sweetring 自 稱 為「林欣雨」,向郭啟廷佯稱要指導其在「亨達金融」平臺上儲值進行投資云云,致郭啟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9月16日15時42分轉帳3,0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郭啟廷警詢筆錄(見偵二卷卷二第185至186頁) ②郭啟廷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二卷卷二第191至199頁) ③郭啟廷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二卷卷二第201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卷三第75頁) 12 陳美瑜 110年5至9月間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WeChat暱稱「林子杰」向陳美瑜佯稱要幫忙投資香港股市云云,致陳美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9月13日10時8分轉帳83萬2,000元(起訴書誤載為83萬元) 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陳美瑜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79號卷,下稱偵五卷,第33至34頁) ②陳美瑜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WeChat對話紀錄(見偵五卷第49至53頁) ③陳美瑜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五卷第35頁) ④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425號卷,下稱偵一卷,第87頁) 13 王惠如 110年7月20日不詳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陳偉平」自稱為香港人,向王惠如佯稱其公司有要事處理,欲請王惠如匯款云云,致王惠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9月14日12時10分轉帳10萬元 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王惠如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55號卷,下稱偵四卷,第9至13頁) ②王惠如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四卷第69至73頁) ③王惠如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四卷第61頁) ④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87頁) 14 蔡明億 110年6月間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蔡明億佯稱可透過買賣貨物賺取價差獲利,致蔡明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0年9月15日10時30分匯款175萬元 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蔡明億警詢筆錄(見偵十五卷第85至87頁) ②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88頁) 15 黃茂庚 110年9月10日自稱「卓琳」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黃茂庚佯稱可透過「SHOPBOP(燒包)」電子商務平臺以買空賣空方式投資皮包賺錢,致黃茂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0年9月15日11時許匯款2萬4,000元 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黃茂庚警詢筆錄(見偵一卷第11至14頁) ②黃茂庚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33至65頁) ③黃茂庚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一卷第25及31頁) ④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88頁) ②110年9月15日匯款5萬5,000元(因匯入帳戶已遭警示而未成功入帳) 16 郭育瑋 110年9月間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Kitty」及「金牛國際vip客服」向郭育瑋佯稱可掌握博弈網站「金牛國際」賭盤數據且充值達一定數量即有額外獎勵云云,致郭育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①110年9月15日13時53分轉帳5萬元 被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郭育瑋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680號卷,下稱偵八卷,第17至23頁) ②郭育瑋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八卷第76至85頁) ③郭育瑋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八卷第74頁) ④被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38頁) ②110年9月15日13時54分轉帳3萬元 17 高畯宏 110年8月初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及LINE聯繫高畯宏,向高畯宏佯稱要介紹一個不錯的投資方法,致高畯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0年9月16日8時50分匯款30萬元 被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高畯宏警詢筆錄(見偵十五卷第9至11頁) ②被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38頁) 18 林筆卿 110年9月16日自稱為「邱東娜」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林筆卿佯稱因其父親洗腎需要錢,請林筆卿匯款協助,致林筆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9月16日10時轉帳2萬元 被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筆卿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063號卷,下稱偵十卷,第11至12頁) ②林筆卿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偵十卷第23頁) ③被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38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