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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2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雷雯華林哲安李建忠

上訴人
即被告
白文隆

林峻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第一審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白文隆、林峻億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6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112年6月5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2年6月8日分別送達至被告2人現所在之法務部○○○○○○○○○○○○,並由其本人收受,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2份(本院卷第485-486頁、第489-491頁)在卷可憑,是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8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李建忠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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