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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3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李建忠

原告
黃淑鈴
原告
賴珏如
原告
王國斌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昌律師
被告
吳憶蘋
訴訟代理人
黃于軒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臺灣禾田不織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均
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律師
被告
泉美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均
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泉美全球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蔡宜均並訴訟代理人鄭光評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為吳憶蘋、臺灣禾田不織布股份有限公司及泉美全球有限公司,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漏列被告泉美全球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蔡宜均並訴訟代理人鄭光評律師,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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