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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彥宏陳秀慧李冠宜

原告
黃于庭
兼法定代理人
黃慧綺
原告
簡信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告
陳聖閎
被告
長安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俞孝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1號被告陳聖閎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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