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3號
- 原告
- 蔡佳玲
- 原告
- 蔡沛耘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陳韻任律師
- 被告
- 林育翰
- 被告
- 傑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立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38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38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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