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彥宏李冠宜陳秀慧

原告
蔡佳玲
原告
蔡沛耘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韻任律師
被告
林育翰
被告
傑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38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