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69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龔顯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龔顯華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里社區(下稱本案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設備委員,告訴人陳坤宥為安全委員,詎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晚間7時許,在上址本案社區大廳管理委員會開會時,與告訴人意見不合,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等語,使告訴人深感難堪。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陳坤宥告訴被告龔顯華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對被告所提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