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3號
- 原告
- 崔冠淳
- 被告
- 王逸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92號(即112年度審易字第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92號(即112年度審易字第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