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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林靖淳

  • 被告
    黃凱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凱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5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凱鈞明知「咪歐啾咪棒」4種口味圖 片(下稱本案圖片)係告訴人槃升有限公司(下稱槃升公司)外聘製圖人員王紫煖製作,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10年間某時許,在臺北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恩格爾國際企業社,將本案 圖片1張,利用其所經營之前揭企業社電腦,在蝦皮購物網 站登入帳號「engle_hsu」後,重製為「Me-O咪歐啾咪棒15g」圖片,藉以販售咪歐啾咪棒4種口味貓肉泥商品,案經告 訴人執行長黃品樺發覺本案圖片遭重製,由該公司負責人黃俊嘉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並由該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偵辦,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 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已於112年4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案之告訴既經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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