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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聲自字第2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兆光張毓軒蘇琬能

聲請人
即告訴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表人
吳楚楚
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告
林周阿月

鍾牧雲

林銘祥

官世育

鍾淑如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2年度上聲議字第9636號駁回再議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955號),聲請准許提起自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以被告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官世育、鍾淑如涉犯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12年度調偵字第955號,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處分(112年度上聲議字第9636號,下稱原處分)。嗣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收受原處分書後,委任彭若鈞律師為代理人,於法定期間即112年11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程序為合法,先予敘明。

二、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周阿月為同案被告林傳凱(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檢察官起訴,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0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之母,被告鍾牧雲為同案被告林傳凱配偶,被告林銘祥為同案被告林傳凱胞兄,被告鍾淑如為被告鍾牧雲胞妹,被告官世育為被告鍾淑如配偶,胖胖音樂工作室(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檢察官另行簽結),則係由同案被告林傳凱以被告林周阿月名義申請之獨資商號,同案被告林傳凱前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視公司)音效師,負責民視電視台所放映節目之音效配樂。被告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與同案被告林傳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自民國103年12月18日起,利用民視公司對於節目之配樂、音樂使用清單並無實際審核機制,以及聲請人對於會員之音樂創作亦無實際審核之機會,先以被告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胖胖音樂工作室之名義,檢具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成為聲請人會員,再由同案被告林傳凱於其在民視公司職務上製作之103年至109年不實音樂使用清單音樂使用清單內,亂數填載使用被告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胖胖音樂工作室名下著作曲目,惟該等節目實無使用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同案被告林傳凱並將不實之音樂使用清單交予不知情之民視公司職員彙整,並定期向聲請人請款,聲請人因此誤認民視公司彙整之音樂使用清單均為撥出之節目、廣告所實際使用,因此撥款至被告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胖胖音樂工作室名下帳戶共計新臺幣(下同)1158萬9424元。因認被告5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三、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許自訴狀」所載。

四、按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其目的無非係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有所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是法院僅係就檢察機關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予以審究。且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雖如同自訴人提起自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既係在監督是否存有檢察官本應提起公訴之案件,反擇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情,是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仍必須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雖規定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揆諸前開說明,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所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判斷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將使法院身兼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疑慮,已與本次修法所闡明之立法精神不符,違背刑事訴訟制度最核心之控訴原則。

五、聲請人雖以附件所示理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惟經本院依調閱前開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之偵查案卷結果,認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其理由均已論列詳盡,認事採證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處。且查:

㈠依同案被告林傳凱於警詢中稱:(問:為何用你自己的名字不方便?民視有無規定員工不能自己開公司?)因為我已經在民視上班,如果又自己開設公司不太好。有沒有規定我不知道,但在大公司上班的人都會用自己親友的名字。…我有作曲能力…(問:你獨立創作的曲目是否會使用在民視節目內?)會,我沒有算過但應該有1、200首,我創作的曲目會用於節目和廣告,我沒有認真算過有幾首,但應該有70至150首。…(問:你使用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官世育、鍾淑如、胖胖音樂工作室等人之名義去加入聲請人協會,有無經過當事人同意?有無對價關係?)我有跟他們借證件、銀行帳戶、印鑑、金融卡也有取得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我可以自行轉帳,當時我有跟他們說要加入協會,他們都知道,他們都無償借我。…我確實有自己創作音樂,並將我創作的音樂,分別以鍾牧雲、鍾淑如、林周阿月、林銘祥、官世育、胖胖音樂工作室的名義加入協會。…。我亂寫清單部分是屬實,但因為我自己從2013年開始就有自己作曲,0000-0000民視自有商品的廣告使用到的音樂很多都是我自己創作的,所以有些節目、廣告實際室真的有使用到我創作的曲目,所以1158萬9424元裡有部分確實也是我應得的公播費。(問:該所得你與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官世育、鍾淑如、胖胖音樂工作室等被告如何分配?)沒有分配…。我並沒有聯合他們,他們的銀行帳戶和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都是我在保管,我只是借用他們的銀行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他們只知道借用帳戶給我,但並不知道有涉及詐欺、偽造文書等罪,鍾淑如、林銘祥、林周阿月大部分的款項我都用網銀轉帳方式轉到胖胖音樂工作室的華南銀行帳戶內,另外有一部分轉到我太太鍾牧雲的華南銀行帳戶內做生活費使用,…,印象中我應該也有轉到自己的銀行帳戶,…,鍾牧雲的元大銀行帳戶沒有領過公播費,但是有領取1筆補助款1萬元,這筆款項我用網銀轉帳方式轉到我的元大銀行帳戶,官世育銀行帳戶內的款項我則大多提領出來作為我自己的生活費使用等語(見110他4094號卷一第73至91、93至99頁),於偵查中稱:(問:你製作音樂使用清單是否有如實登載實際使用曲目?)沒有,因為業界都是這麼做。(問:你會如何填寫音樂使用清單?)有些時候會亂數填寫,我會拿民視有的音樂隨意挑選,也會放自己的歌,在寫的時候就亂數去拷貝。…(問:為何要以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官世育、鍾淑如、胖胖音樂工作室等名義加入聲請人協會?)因為我在民視上班,不方便用我自己的名字。…(問:既然只是人頭,是否可以領取以實際擔任會員的補助款?)我把我自己製作的音樂轉給親友,讓他們成為著作人,也就是音樂權利的擁有者。…(問:親友有無處理聲請人協會的事情?)沒有。(問:以前開親友及胖胖音樂工作室名義進行請款的曲目清單,均不是實際使用的音樂,是否如此?)不是,裡面確實有我的音樂。…(問:家人們提供自己的帳戶跟名義供你使用,你有無支付任何報酬?家人是否知道你是在製作不實清單請款?)沒有,家人也不知道等語(見110他4094號卷二第451至459頁),及被告林周阿月(見110他4094號卷一第125至137頁)、林銘祥(見110他4094號卷一第157至169頁)、鍾牧雲(見110他4094號卷一第181至195頁)、官世育(見110他4094號卷一第205至215頁)、鍾淑如(見110他4094號卷一第225至235頁)於警詢之供詞,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入會申請書、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申請人證件影本、電子郵件內容等相關資料(聲證7,見本院卷第81至169頁),足認被告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等人雖有出借名義及證件,供林傳凱申請加入聲請人協會,並出借帳戶資料供其向聲請人領取款項之用,然其等出借名義及帳戶資料之原因,僅係因林傳凱告以其有創作樂曲,欲加入聲請人協會,但其在民視公司任職而有所不便,欲向其等借用名義,亦即被告等人僅係出借名義及帳戶供林傳凱申請入會及行使其音樂著作相關權利,而辦理申請入會及與聲請人協會聯繫等相關事宜均係林傳凱處理,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人知悉林傳凱有無實際上使用其等名下之音樂著作,及有無照實填載音樂使用清單,交予民視公司職員彙整後定期向聲請人請款之情形,已難認被告等人有聲請人所指之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犯行。

㈡又依被告鍾淑如(見110他4094號卷一第231至頁)、官世育(見110他4094號卷一第211頁)、林銘祥(見110他4094號卷一第167頁)等人於警詢所述,其等入會申請書等文件並非其等親自填寫,文件上之申請人手機號碼、通訊地址、電子郵件等資料更非其等之聯絡資料,而觀諸卷附申請人為鍾淑如、官世育、林銘祥之入會申請書內「申請人簽名」欄簽名及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乙方」欄內簽名,確實與被告鍾淑如、官世育、林銘祥本人之簽名筆跡並不相同(鍾淑如部分,見110他4094號卷一第235、349頁、本院卷第83頁;官世育部分,見110他4094號卷一第215頁、本院卷第99、105頁;林銘祥部分,見110他4094號卷一第109頁、本院卷第111、117頁),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彼等間往返電子郵件內容,尚有申請人將「官世育」之姓名誤繕為「官世玉」之情形(見本院卷第103頁),則若真係本人所寄發之電子郵件,實無誤繕自己姓名之理,再依申請者於電子郵件內提供之通訊地址「新北市○○區○○○00號9樓」(見本院卷第107頁),實係林傳凱使用之地址(見110他4094號卷一第73頁),及申請人電子郵件名稱「kai0828kimo」(林銘祥之部分為kai0828kimo.yahoo.com.tw,鍾淑如及官世育之部分均為kai0828kimo.hotmail.com,見本院卷第81、99、115頁),係林傳凱之「凱」字音譯及生日數字(8月28日)之組成等節以觀,均足堪認上開被告等人於警詢中所述,其等僅係單純借用名義予林傳凱使用等節,信而有徵,聲請意旨指稱被告鍾淑如等人係親自簽署入會申請文件並與聲請人聯繫確認登記曲目資訊、變更匯款帳號等云云,與上開卷證資料不符,則聲請意旨據此所為被告等明顯知悉並聯合林傳凱之行為詐騙聲請人之推論,自非可採。

㈢聲請意旨雖又提出所得扣繳憑單(聲證8,見本院卷第171至179頁),主張其自103年起即有依法為被告等人申報所得稅等情,然此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等人知悉林傳凱借其名義有向聲請人取得款項之事實,而就被告等人對於林傳凱取得款項是否係實際上使用其等名下之音樂著作所得及林傳凱有無照實填載音樂使用清單交予民視公司向聲請人請款等節是否確實知悉,尚不足為證。再按幫助犯係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正犯)實行犯罪行為,須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之故意,始足當之,本案既無從證明被告等人知悉或得以預見林傳凱有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等人自無成立幫助犯之餘地,聲請意旨猶指稱被告等與林傳凱為共同正犯或為幫助犯云云,要難憑採。

六、綜上,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官世育、鍾淑如等人有聲請意旨所指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因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處分,已充分敘明事證調查之基礎與所憑之理由,並無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而聲請人上揭聲請意旨,僅憑其個人主觀臆測論斷取捨,所指原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有認事用法違法等語,殊非有理由,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依上揭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著作權人 音樂著作名稱 備註 1 林周阿月與胖胖音樂工作室共有 FREE 110年他字第4094號卷卷二第130頁 2  一起來迎神  3  Go Back  4  張燈結綵  5  初二回娘家  6  EPIC 01  7 鍾牧雲 Winner Winner Winner 110年他字第4094號卷卷二第144頁 8  Winner Qiu  9  Winner powerful  10  App suite  11  AppWinner  12  Multi channel  13  Happy time  14  Kaohsiung Party  15  wedding  16  Double white  17  New victory  18 鍾淑如與胖胖音樂工作室共有 ALL OUR LIVES 110年他字第4094號卷卷二第165至168頁 19  ANIMAL PLAYTIME  20  ARTIST JACKSON  21  AWAY DAY  22  BEAUTIFUL WOMAN-FIRST  23  BEAUTIFUL WOMAN-MIRROR  24  BRIGHT EYES  25  BUSY LIVES  26  CHICKEN DROPS  27  COUNTERFEIT GOODS  28  COUNTRY ROAD  29  EDM MIX  30  ENERGY  31  FENG NIAN JI  32  FLY HIGH  33  FOUR SEASON  34  FREE STYLE  35  FUTURE BEATS  36  GET A MOVE ON  37  GIANT STEPS  38  GIFT  39  GLOBAL BUSINESS  40  GOODBYE  41  HAPPY CHILDREN  42  HUMOUR  43  IMPACT ENERGY  44  JUST FOR US  45  KEEP COOL  46  KEY POINT  47  KIDS SPORTS  48  LACTO  49  LITTLE FEET  50  LIVE AND TIMES  51  LIVE TONIGHT  52  MAKE OUR ESCAPE  53  MEMORY  54  NIU MO WANG YU ZHI ZHU JING  55  OPEN HEART  56  OVERLIGHT  57  POST OFFICE  58  ROAD LEVEL  59  SIMPLY HAPPY  60  SMALL STEPS  61  SUNSHINE  62  TAIWAN FOLK  63  TENSE TIME  64  TIAN DU12 DAO YAN PIAN  65  TIAN DU 12 GAI BIAN PIAN  66  TIAN DU 12 TIAN DU PIAN  67  TIAN DU 12 XIAO XIANG PIAN  68  TIAO WU DE GONG WAN  69  TIPSY  70  YUE FEI  71  Football Game  72  Game Ball  73  Comic story  74  Street Walk  75  Love Story  76  CHAT TIME  77  my Life  78  HEADLINE 110年他字第4094號卷卷二第174至185頁(僅列出與與110年他字第4094號卷卷二第165至168頁未重複之曲目) 79  Tv show  80  energy  81  Country Road  82  four season  83  BRIGHT EYES  84 林銘祥與胖胖音樂工作室共有 Imagine 110年他字第4094號卷卷二第169至171頁 85  Tv show  86  Headline  87  Run it  88  Stay smooth  89  Keep cool  90  Live easy  91  The Love Affair  92  Come The Morning  93  All Summer Long  94  What Will Be  95  All is Good  96  Our Day  97  Sun After Rain  98  Long Road Home  99  Headline  100  The Human Race  101  Unity  102  World Challenge  103  Heart Of The USA  104  Tender Thought  105  Digital World  106  Fcossing  107  Designing  108  Keep Cool  109  Live Easy  110  A Dream Come True  111  In The Moment  112  In door  113  Above All  114  On Task  115  Going To Plan  116  Home Marking  117  Key point  118  Good Eye  119  Life is good  120  Sport is good  121  Close to the eyes  122  Power man  123  my Life 110年他字第4094號卷卷二第174至185頁(僅列出與與110年他字第4094號卷卷二第169至171頁未重複之曲目) 124 官世育與胖胖音樂工作室共有 ALL AROUND 110年他字第4094號卷卷二第171至173頁 125  AUDIOSCAPES  126  BAG  127  BUSINESS  128  ENERGY ROCK  129  FATHER AND SON  130  FATHER NAME  131  FLIP HOP  132  GOOD CHOOSE  133  HOUSE OF FUN  134  HUMAN LIVE  135  LEISURE TIME  136  LIFE AND LEISURE  137  LIVING THE DREAM  138  MAKING THINGS  139  MEDIA TECH  140  MOTHERS DAY  141  MOVE ABOUT  142  NEW JOURNEY  143  ON THE EDGE  144  PIANO MEN  145  POSITIVE LIVES  146  RECYCLING  147  RIGHT ON  148  STUDENT LIFE  149  TAIWAN FESTIVE  150  THE POP PLAY  151  WALK IN THE SUN  152  WATER  153  WORLD TRIP  154  A New Journey 110年他字第4094號卷卷二第174至185頁(僅列出與與110年他字第4094號卷卷二第171至173頁未重複之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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