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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兆光張毓軒蘇琬能

原告
文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寬
被告
蔡季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31號竊盜案件(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39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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