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蔡守訓、陳銘壎、李昭然
- 被告洪月芳、王鼎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月芳 王鼎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3885號、112年度偵字第2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月芳、王鼎立所犯之罪名、量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二所示。王鼎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月芳自民國77年間開始即從事記帳業,並為亞青記帳報稅事務所、洪月芳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亞青工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經營項目為代辦公司登記等業務。王鼎立則從事會計師,為叡鼎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與洪月芳間有公司資本額查核之業務往來。 二、緣旭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71家公司之負責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附表一編號15、16、25、33、34、36、42、47、53、65、72所示之負責人除外),其等為使所經營之公司能順利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卻又苦於資金不足,明知公司帳戶內並無股東所繳納之股款,或逕與洪月芳聯絡借貸資金,或透過記帳業者與洪月芳接洽有關資金借貸,或分別與記帳業者及洪月芳,或分別與洪月芳,共同基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共犯結構均詳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一編號15、16、25、33、34、36、42、47、53、65、72所示之共犯,排除有前開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由洪月芳將其等所需之出資匯入該公司之帳戶內,充做股東繳納之股款。而亦有前開犯意聯絡之王鼎立,就附表一編號6至8、10至14、16、20至24所示之公司,明知洪月芳交其辦理資本額查核之前開公司,其股款並非股東實際繳納,而係經由洪月芳短期週轉而來,竟仍為不實之查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程序。嗣簽證會計師審核後,洪月芳即將前開短期週轉之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隨即持以向主管機關完成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詳細之事實,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固屬傳聞證據,除前開所述之外,檢察官、被告洪月芳、王鼎立對於該等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而其等復未於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據力明顯偏低之情形,以資為證據並無不當,是該等證據,應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和理由: 訊據被告洪月芳、王鼎立對於前開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見被告洪月芳、王鼎立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參、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被告洪月芳、王鼎立行為後,公司法第9條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1月1日生效施行,惟該條文僅修正第3、4項,第1、2項規定並未修正;又刑法第214 條、第215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等罪,雖於108年12月25 日修正公布,然該等條文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均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因此: ㈠核被告洪月芳就附表一編號15、16、25、33、34、36、42、4 7、53、65、72所示之事實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一其餘編號所示之事實部分,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 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罪。 ㈡核被告王鼎立就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事實部分,係犯刑法第2 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一編號6至8、10至14、20至24所示之事實部分,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二、被告洪月芳就就附表一編號15、16、25、33、34、36、42、47、53、65、72以外之其餘各編號所示之事實部分及被告王鼎立就附表一編號6至8、10至14、20至24所示之事實部分:㈠被告洪月芳、王鼎立與前開各該編號「共犯結構」欄所示之共犯,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為共同正犯。被告洪月芳、王鼎立就前開各編號之犯行,雖非各該編號所示公司之負責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或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然被告洪月芳、王鼎立與前開各編號所示公司負責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就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犯 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就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洪月芳、王鼎立就前開所犯之3罪名,僅有自然行為概念 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所犯上開3罪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處斷。 ㈢刑法第31條第1項雖有規定就非前開公司負責人之被告洪月芳 、王鼎立得減輕其刑,然參以被告洪月芳為記帳業者,經營項目為代辦公司登記等業務,被告王鼎立則為會計師,對於公司資本維持、資本不變原則重要性,知之甚詳,卻在前開各該編號所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時,未盡其專業之本分,改以臨時借貸充任,影響社會交易安全,本院自無法援引前開規定,為被告洪月芳、王鼎立減輕其刑。 三、被告洪月芳就附表一編號15、16、25、33、34、36、42、47、53、65、72所示之事實部分及被告王鼎立就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事實部分: ㈠被告洪月芳、王鼎立與前開各該編號「共犯結構」欄所示之共犯,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洪月芳、王鼎立與前開各編號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共同正犯,而前開各編號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既係負責執行各該公司之業務,即屬刑法第215條所定之「從事業務 之人」,復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是刑法第215條之業 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原應優先適用,然本案既無從論以商業會計法之特別規定(另詳後述),即應回歸適用刑法第215條之普通規定。檢察官認應論以商業會計法之罪嫌, 尚有誤會,然基本犯罪事實同一,本院應就此部分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 ㈢前開各編號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利用會計師將前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持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而行使之,在業務所掌文書上記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洪月芳、王鼎立所犯前揭2罪間,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而刑法第214條、第215條之法定刑雖相同,但本院考量二罪所保護之文書正確性不同,一為業務上之文書,另一則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衡以其法益輕重,自以觸犯刑法第214條之罪之侵害情節較重,故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四、被告洪月芳所犯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附表一編號15、16、25、33、34、36、42、47、53、65、72以外之各編號),共61罪;被告洪月芳所犯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附表一編 號15、16、25、33、34、36、42、47、53、65、72),共11罪;被告王鼎立所犯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附表一編號6至8、10至14、20至24),共13罪;被告王鼎立就附表一編號16部分,所犯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公司法規定公司申辦設立、增資登記時,需經股東繳足股款並經驗資認可之意旨,其理由乃透過主管機關之監督以保障社會大眾利益及交易安全,若公司設立或增資所需之股款資本非由股東繳交,卻係出於貸借所得,則該公司自身無異無任何資產可言,嚴重危害交易安全。而被告洪月芳身為記帳業者,被告王鼎立身為會計師,負責公司資本簽證業務,明知前開公司辦理設立或增資登記時,公司帳戶內未實際向股東收足應收之股款,卻以虛偽存入股款之手法,逕以不實文件表明已收足,未收足之股款金額,對於主管機關工商管理之正確與否及社會大眾對公司登記之信賴,影響非輕,並審酌被告洪月芳、王鼎立犯罪後坦承認錯之犯罪態度,暨被告洪月芳、王鼎立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併參酌其等2人之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所生損害、前開公司虛繳股款之額度,暨被告洪月芳、王鼎立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王鼎立所犯之各罪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手法、犯罪時間之間隔及被告王鼎立所犯各罪反映之人格特質之差異,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暨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洪月芳部分,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洪月芳尚犯有違反公司法案件,或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尚有類似案件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爰不予以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洪月芳之聽審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肆、沒收說明: 一、刑法於104年12月30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此次之修正內容,即將沒收重新定性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且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縱於被告行為後,上開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始修正施行,亦應逕自適用裁判時法律,而無刑罰所應適用之「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查被告洪月芳之行為時間,除附表一編號60係在前開刑法修正施行後,其餘均在修正施行之前,而被告王鼎立之行為時間,則均集中在前開刑法修正施行之前,因此,揆諸前開所述,本案沒收之宣告,均須適用前開修正施行後之相關規定。 二、參以被告洪月芳於本院審理時供稱:100萬元借款兩天可以 收到新臺幣(下同)600元利息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86頁),足見被告洪月芳短期週轉予附表一所示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供該等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充做股東繳納股款,而違犯前開犯行,被告洪月芳所賺取之利息,為其犯罪所得,被告洪月芳平均每天借出100萬元,即可 獲得300元之利息。是被告洪月芳前開利息所得乘以借出天 數即為其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 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細犯罪所得數額及計算式,均詳如附表一事實欄所示,以被告附表一編號1為例,被告洪月芳借 出500萬元,共借出3天,其計算式為300元×3天×5)。 三、依據被告王鼎立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收取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費,這個費用因為資本不同而有不同收費,例如登記100萬元,就收1000元簽證費;每多100萬元,就加上100 元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87頁),則被告王鼎立所為前 開不實簽證所收取之查核簽證費即為其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附表一編號6至8、10至14、16、20至24所示)。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月芳就附表一編號15、16、25、33、34、36、42、47、53、65、72所示之事實部分,被告王鼎立就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事實部分,均分別涉犯公司法第9條 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罪嫌等語。 二、本院查: ㈠總統於107年8月1日以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令修正公布公司法第8條,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0月26日以院臺經字第1070037184號令發布定自107年11月1日施行,而101年1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同月7日生效)之公司法第8條3項係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107年8月1 日修正公布之該條項規定「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亦即,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而將原第3項所規定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等文字刪除。易言之,101年1月7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公開發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雖非名義負責人,惟仍應與公司法之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直至107年11月1日起,不論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只要是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即應與公司法之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在101年1月6日之前,如非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縱使該人實質上確有執行公司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仍非公司法第8條所規定之負責人。 ㈡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故不論公司法第9條第1項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均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上開之罪,始得以適用上揭規定論處罪刑。又所謂「商業負責人」,商業會計法第4條已明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 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附表一編號15、16、25、33、34、36、42、47、53、65、72所示公司,於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之時間,均係107 年10月31日公司法第8條修正生效之前,且該等公司均非公 開發行公司;而107年10月31日修正生效前之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故依107年10月31日修正生效前之公司法 第8條及商業登記法前開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不 具前述身分之「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 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被告洪月芳、王鼎立並非公司法所定之「公司負責人」,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認定被告2人有與附表一編號15、16、25、33、34、36、42、47 、53、65、72所示公司登記負責人諸培德、張智詠、李智華、廖偉全、劉軒永、王永慶、袁慧玲、吳麗菁、陳春子、林于翔、陳育菱共同犯罪,自無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無從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等罪,自屬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本應依法為無罪之諭 知,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是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聰良、張尹敏、張嘉婷、王芷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 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公司名稱 負責人 登記時間 借款金額 事實 共犯結構 證據出處 1 芒果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芒果公司) 張峰琳 102/10/30 (增資登記) 500萬元 張峰琳(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芒果公司負責人,洪鳳荔係威欣工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緣張峰琳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洪鳳荔即表示可以幫忙處理,包括由洪鳳荔協助資金問題。洪鳳荔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2年10月14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200萬元,其中500萬元匯款存入芒果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張峰琳(股款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芒果公司已增資取得股款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已增資完成之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芒果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芒果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同年月15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16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500萬元,匯款存入蔡蕙如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已返還洪月芳)。洪月芳因而獲得4500元之利息所得(300×3×5)。 張峰琳、洪鳳荔、洪月芳 1、110年12月30日張峰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3至25頁) 2、111年8月25日張峰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03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洪鳳荔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55至557頁背面) 8、111年9月8日洪鳳荔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55至661頁,第659頁起) 9、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0、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1、芒果科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6至32頁背面) 2 金展宅修有限公司 (後更名為迦得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展宅修公司) 王平生 100/10/11 (設立登記) 300萬元 王平生(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金展宅修公司負責人。緣王平生欲辦理金展宅俢公司之設立登記,即委託記帳業者黃明貴辦理。黃明貴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0年10月5日自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500萬元,其中300萬元轉帳存入王平生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提領轉帳存入金展宅修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王平生(股款3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金展宅修公司已取得股款3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金展宅修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金展宅修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同年月6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300萬元存入前開王平生帳戶後,再提領返還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2700元之利息所得(300×3×3)。 王平生、黃明貴、洪月芳 1、110年12月24日王平生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33至35頁) 2、111年8月25日王平生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0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黃明貴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64至567頁背面) 8、111年9月8日黃明貴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55至661頁,第657頁起) 9、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0、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1、金展宅修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36至43頁) 3 忠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後更名為忠泰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泰物業公司) 莊崎玉 102/08/05 (設立登記) 1000萬元 莊崎玉(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忠泰物業公司負責人。緣莊崎玉欲辦理忠泰物業公司之設立登記,即委託記帳業者王麗君辦理。王麗君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2年7月29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0萬元,轉帳存入莊崎玉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提領轉帳存入忠泰物業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莊崎玉(股款400萬元)及謝易縉(股款6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忠泰物業公司已取得股款1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忠泰物業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忠泰物業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同年月30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31日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0萬3000元存入前開莊崎玉帳戶後,再提領1000萬元返還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0)。 莊崎玉、王麗君、洪月芳 1、111年1月12日莊崎玉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44至48頁) 2、111年8月25日莊崎玉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07頁起) 3、111年12月9日莊崎玉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4、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5、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6、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7、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8、111年4月21日王麗君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82至584頁背面) 9、111年9月8日王麗君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55至661頁,第659頁起) 10、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1、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2、忠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49至61頁) 4 旭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威公司) 李仁豪 100/08/02 (增資登記) 800萬元 李仁豪係旭威公司負責人。緣李仁豪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即全權委託洪月芳辦理增資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0年6月15日自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洪月芳設於華泰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取款500萬元及300萬元,匯款存入旭威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李仁豪(股款416萬元)、賴聖欣(股款237萬元)及衛志浩(股款147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旭威公司已取得股款8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旭威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旭威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100年6月15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1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800萬元返還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7200元之利息所得(300×3×8)。 李仁豪、洪月芳 1、110年12月30日李仁豪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79至81頁) 2、111年9月1日李仁豪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53至563頁,第55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8、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9、旭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82至91頁) 5 昊城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昊城公司) 陳欣霓 102/04/11 (增資登記) 2200萬元 陳欣霓(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昊城公司負責人。緣陳欣霓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卓采儒辦理。卓采儒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2年4月8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000萬元,其中1500萬元匯款存入陳欣霓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從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500萬元及開立合作金庫銀行支票金額200萬元(票號AU0000000)存入前揭陳欣霓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昊城公司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欣霓(股款22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旭威公司已取得股款8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昊城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昊城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102年4月9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1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200萬元存入前開陳欣霓帳戶,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500萬元)、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500萬元)及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萬元)。洪月芳因而獲得19800元之利息所得(300×3×22)。 陳欣霓、卓采儒、洪月芳 1、111年8月26日陳欣霓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431至443頁,第437頁同) 2、111年9月22日陳欣霓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9至33頁)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8、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9、111年4月21日卓采儒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98至602頁背面) 10、111年9月8日卓采儒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71至679頁) 11、昊城建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603至621頁背面;111偵13885資料卷第9至48頁同) 6 佳泰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泰公司) 林家儁 104/04/24 (設立登記) 500萬元 林家儁(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佳泰公司負責人。緣林家儁欲辦理佳泰公司之設立登記,即委託洪月芳辦理;先由洪月芳於104年4月22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600萬元,其中500萬元匯款存入林家儁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提領存入佳泰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家儁(股款350萬元)、林家韻(股款100萬元)及邱梅香(股款5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佳泰公司已取得股款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佳泰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佳泰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4月23日王鼎立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4日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500萬元存入前開林家儁帳戶,再全數提領返還至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4500元之利息所得(300×3×5);王鼎立因此獲得1400元之查核簽證費。 林家儁、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10月14日林家儁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431至433頁,第493至495頁) 2、111年11月10日林家儁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87至589頁)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8、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9、佳泰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49至94頁) 7 燦鴻汽車有限公司 (已解散,下稱燦鴻公司) 趙萌華 104/06/15 (設立登記) 100萬元 趙萌華(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燦鴻公司負責人。緣趙萌華欲辦理燦鴻公司之設立登記,即委託洪月芳辦理;先由洪月芳於104年4月22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6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燦鴻公司籌備處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趙萌華(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燦鴻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燦鴻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燦鴻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4月23日王鼎立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存入蔡佳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王鼎立因而獲得1000元之查核簽證費。 趙萌華、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2、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3、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4、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5、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6、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7、燦鴻汽車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95至126頁) 8 璽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璽榮公司) 邱敏琦 104/01/20 (設立登記) 1000萬元 邱敏琦(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璽榮公司負責人。緣邱敏琦欲辦理璽榮公司之設立登記,因資金不足,即向洪月芳借款,並委由洪月芳代辦;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月16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0萬元,匯款存入邱敏琦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提領存入璽榮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邱敏琦(股款10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璽榮公司已取得股款1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璽榮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璽榮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1月16日王鼎立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9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0萬元存入前開邱敏琦帳戶,再提領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12000元之利息所得(300×4×10);王鼎立因而獲得1900元之查核簽證費。 邱敏琦、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8月25日邱敏琦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11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7、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8、璽榮企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127至157頁) 9 雷訊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後更名為雷訊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雷訊公司) 陳海清 101/01/20 (增資登記) 300萬元 陳海清(已死亡,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雷訊公司負責人。緣陳海清欲辦理雷訊公司之增資登記,因資金不足,即向洪月芳借款,並委由洪月芳代辦;先由洪月芳於101年1月4日自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500萬元,其中300萬元匯款存入雷訊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賢婷(股款60萬元)、陳海清(股款120萬元)、邱嘉華(股款30萬元)及劉德忠(股款9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雷訊公司已取得股款3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雷訊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雷訊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101年1月5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6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3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2700元之利息所得(300×3×3)。 陳海清、洪月芳 1、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2、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3、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4、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5、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6、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7、雷訊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159至208頁) 10 竹軒電子有限公司(下稱竹軒公司) 王玟玲 103/03/10 (增資登記) 200萬元 王玟玲(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竹軒公司負責人。緣王玟玲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即京賀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李佳蕙辦理。李佳蕙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3年3月3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200萬元,其中200萬元匯款存入竹軒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王玟玲(股款2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竹軒公司已取得股款2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竹軒公司股本充實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103年3月4日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5日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1800元之利息所得(300×3×2);王鼎立因而獲得1100元之查核簽證費。 王玟玲、李佳蕙、洪月芳、王鼎立 1、110年12月29日王玟玲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04至106頁背面) 2、111年8月25日王玟玲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11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9月15日李佳蕙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25至933頁,第931頁起) 8、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9、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0、竹軒電子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07至113頁背面) 11 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迪奧瑪斯公司) 張中維 104/08/17 (增資登記) 200萬元 張中維係迪奧瑪斯公司負責人。緣張中維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尋求記帳業者蔡宛秦幫忙處理。蔡宛秦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4年8月3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00萬元,匯款存入迪奧瑪斯公司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張中維(股款2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迪奧瑪斯公司已取得股款2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迪奧瑪斯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8月3日王鼎立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5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1800元之利息所得(300×3×2);王鼎立因而獲得1100元之查核簽證費。 張中維、蔡宛秦、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1月20日張中維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14至116頁) 2、111年9月1日張中維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53至563頁,第55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蔡宛秦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22至627頁) 8、111年9月8日蔡宛秦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71至679頁,第675頁起) 9、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0、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1、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17至122頁背面;卷三第628至644頁背面同) 12 品悅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品悅公司) 林一青 103/06/23 (設立登記) 1000萬元 林一青(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品悅公司負責人。緣林一青欲辦理品悅公司之設立登記,即委託洪月芳辦理;先由洪月芳於103年6月19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蔡蕙如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取款300萬元、300萬元及400萬元,匯款存入林一青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全數提領,存入品悅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一青(股款10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品悅公司已取得股款1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品悅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品悅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6月19日王鼎立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300萬元存入前開林一青帳戶後再提領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03年6月23日自前開公司帳戶提領700萬3000元存入前開林一青帳戶後,再提領700萬元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00萬元及昌政汽車事業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00萬元。洪月芳因而獲得12300元之利息所得(300×2×3+300×5×7);王鼎立因而獲得1900元之查核簽證費。 林一青、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2、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3、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4、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5、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6、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7、品悅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209至242頁) 13 巴薩瓦力電視製作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巴薩瓦力公司) 何依霖 103/12/03 (設立登記) 200萬元 何依霖(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巴薩瓦力公司負責人,陳燕萍為旭馬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緣何依霖欲辦理前開公司之設立登記,因資金不夠,即委由陳燕萍介紹洪月芳辦理;先由洪月芳於103年11月12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00萬元,其中200萬元匯款存入巴薩瓦力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何依霖(股款2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巴薩瓦力公司已取得股款2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巴薩瓦力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巴薩瓦力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11月13日王鼎立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1800元之利息所得(300×3×2);王鼎立因而獲得1100元之查核簽證費。 何依霖、陳燕萍、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2、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3、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4、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5、111年4月21日陳燕萍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45至648頁背面) 6、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7、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8、巴薩瓦力電視製作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49至665頁;111偵13885資料卷第243至267頁同) 14 升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升九公司) 彭新中 104/08/13 (設立登記) 100萬元 彭新中係升九公司負責人。緣彭新中欲辦理升九公司之設立登記,因資金不足,即向洪月芳借款,並委由洪月芳代辦;先由洪月芳於104年8月12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蔡蕙如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取款1400萬元及300萬元,將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升九公司籌備處彭新中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彭新中(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升九公司已取得股款1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升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升九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8月12日王鼎立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王鼎立因而獲得1000元之查核簽證費。 彭新中、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10月4日彭新中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183至187頁)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7、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8、升九實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269至294頁) 15 德旌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下稱德旌公司) 諸培德 100/11/09 (設立登記) 500萬元 有意實際經營公司,而為從事業務之不詳成年人與宋宏儉,得知不知情之諸培德(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亟欲設立公司從事其工程專業,在取得諸培德之身分證件後,即推由記帳業者宋宏儉委託洪月芳辦理。洪月芳旋於100年11月1日自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500萬元,存入諸培德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提領存入德旌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諸培德(股款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德旌公司已取得股款500萬元,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德旌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德旌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0年11月2日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於同年月3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500萬元存入前開諸培德帳戶後,再全數提領返還存入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4500元之利息所得(300×3×5)。 宋宏儉、洪月芳、德旌公司不詳之實際負責人 1、110年12月29日諸培德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23至125頁) 2、111年9月1日諸培德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53至563頁,第557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2年2月16日宋宏儉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偵2338卷第13至15頁) 8、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9、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0、德旌工程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26至133頁背面;112偵2338卷第29至48頁同) 16 詠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運公司) 張智詠 103/05/05 (設立登記) 1000萬元 楊逸萍(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以不知情之張智詠(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名設立詠運公司,並即委託洪月芳辦理。洪月芳於103年4月28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匯款存入張智詠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提領存入詠運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張智詠(股款50萬元)、鄭志清(股款200萬元)、楊渭鴻(股款600萬元)及楊逸萍(股款15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詠運公司已取得股款1000萬元,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詠運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詠運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4月28日王鼎立為不實之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3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0萬3000元轉帳存入前開張智詠帳戶後,再提領1000萬元匯款至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0);王鼎立因而獲得1900元之查核簽證費。 楊逸萍、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1月4日張智詠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34至136頁) 2、111年8月25日張智詠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13頁起) 3、111年9月23日張智詠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43至57頁,第45頁起) 4、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5、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6、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7、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8、111年4月15日楊渭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四第931至933頁) 9、111年9月23日楊渭鴻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43至57頁,第47頁起) 10、111年9月23日楊逸萍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43至57頁,第53頁起) 11、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2、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3、詠運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37至147頁背面;卷四第934至944頁背面;111偵13885卷二第61至81頁同) 17 昕耘有限公司(下稱昕耘公司) 曾瀅儒 100/10/19 (增資登記) 100萬元 曾瀅儒(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昕耘公司負責人。緣曾瀅儒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江淑鈴辦理。江淑鈴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0年10月5日自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5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昕耘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曾瀅儒(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昕耘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昕耘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昕耘公司股本充實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管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100年10月6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曾瀅儒、江淑鈴、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曾瀅儒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48至150頁背面) 2、111年8月25日曾瀅儒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1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15日江淑鈴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66至669頁) 8、111年9月8日江淑鈴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78至695頁) 9、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0、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1、昕耘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51至157頁背面;卷三第670至676頁背面同) 18 捷贏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捷贏公司) 林德倫 100/08/26 (設立登記) 100萬元 林德倫係捷贏公司負責人。緣林德倫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魏麗珍辦理,魏麗珍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 於100年8月22日自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捷贏公司籌備處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德倫(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昕耘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昕耘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昕耘公司股本充實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0年8月23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2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林德倫、魏麗珍、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林德倫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58至160頁) 2、111年9月1日林德倫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53至563頁,第559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魏麗珍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77至679頁背面) 8、111年9月8日魏麗珍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78至695頁,第689頁起) 9、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0、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1、捷贏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61至167頁背面;卷三第680至684頁背面同) 19 嶔縊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嶔縊公司) 陳兆文 100/05/20 (設立登記) 100萬元 陳兆文(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嶔縊公司負責人。緣陳兆文欲辦理嶔縊公司之設立登記,因資金不足,即向洪月芳借款,並委由洪月芳代辦;先由洪月芳於100年5月16日自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萬元轉帳存入陳兆文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提領轉帳存入嶔縊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兆文(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嶔縊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嶔縊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嶔縊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0年5月17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18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轉帳存入前開陳兆文帳戶,再提領返還存入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陳兆文、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陳兆文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68至170頁) 2、111年8月25日陳兆文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17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8、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9、嶔縊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71至178頁背面) 20 凱詩特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凱詩特公司) 林勝男 104/12/21 (增資登記) 120萬元 林勝男(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凱詩特公司負責人。緣林勝男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尋求記帳業者朱美英(已歿)幫忙處理。朱美英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2月14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520萬元,其中120萬元匯款存入凱詩特公司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許麗梅(股款60萬元)及李梅(股款6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迪凱詩特公司已取得股款12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凱詩特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12月14日王鼎立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6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2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1080元之利息所得(300×3×1.2);王鼎立因而獲得1000元之查核簽證費。 林勝男、朱美英、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1月17日林勝男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79至181頁) 2、111年8月26日林勝男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431至443頁,第437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8、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9、凱詩特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責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82至190頁) 21 尚雲生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尚雲公司) 張世強 105/01/30 (設立登記) 600萬元 張世強(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尚雲公司負責人。緣張世強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彭建昌辦理,彭建昌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5年1月27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600萬元,匯款存入尚雲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張世強(股款6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尚雲公司已取得股款6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尚雲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尚雲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5年1月28日王鼎立為不實之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9日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6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5400元之利息所得(300×3×6);王鼎立因而獲得1500元之查核簽證費。 張世強、彭建昌、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1月7日張世強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91至193頁) 2、111年8月25日張世強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19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彭建昌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85至688頁背面) 8、111年9月8日彭建昌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05至711頁,第707頁起) 9、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0、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1、尚雲生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94至199頁背面) 22 金盾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金盾亞太公司) 許詩霖 103/10/27 (設立登記) 100萬元 許詩霖(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金盾亞太公司負責人。緣許詩霖欲辦理金盾亞太公司之設立登記,因資金不足,即向洪月芳借款,並委由洪月芳代辦;先由洪月芳於103年10月20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金盾亞太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許詩霖(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金盾亞太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金盾亞太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金盾亞太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10月20日王鼎立為不實之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2日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王鼎立因而獲得1000元之查核簽證費。 許詩霖、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1月4日許詩霖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00至202頁) 2、111年8月25日許詩霖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03至219頁,第20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8、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9、金盾亞太科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03至209頁背面) 23 豪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豪好公司) 白尹豪 105/01/28 (增資登記) 500萬元 白尹豪(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豪好公司負責人。緣白尹豪欲辦理前開公司之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即嘉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員工邱俊雄辦理,邱俊雄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借貸之增資股款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5年1月20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600萬元,其中500萬元匯款存入豪好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白尹豪(股款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豪好公司已取得股款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豪好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5年1月20日王鼎立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2日自前開公司帳戶取款5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4500元之利息所得(300×3×5);王鼎立因而獲得1400元之查核簽證費。 白尹豪、邱俊雄、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8月25日白尹豪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03至219頁,第207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邱俊雄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01至703頁背面) 7、111年9月8日邱俊雄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13至715頁) 8、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9、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0、豪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04至710頁;111偵13885資料卷第295至315頁同) 24 莊源有限公司 (下稱莊源公司) 林桂玄 104/11/27 (設立登記) 500萬元 林桂玄(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莊源公司負責人。緣林桂玄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黃明貴辦理,黃明貴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1月25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300萬元,其中500萬元匯款存入莊源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桂玄(股款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莊源公司已取得股款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莊源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莊源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11月25日王鼎立為不實之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5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4500元之利息所得(300×3×5);王鼎立因而獲得1400元之查核簽證費。 林桂玄、黃明貴、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1月4日林桂玄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10至212頁背面) 2、111年8月25日林桂玄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03至219頁,第209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黃明貴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64至567頁背面) 8、111年9月8日黃明貴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55至661頁,第657頁起) 9、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0、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1、莊源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13至219頁) 25 伯樂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伯樂公司) 李智華 103/05/07 (設立登記) 100萬元 林偉以不知情之李智華(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名設立伯樂公司,並透過亦有犯意聯絡之亞青事務所之不詳成年人輾轉委託洪月芳辦理。由洪月芳於103年5月5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伯樂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李智華(股款95萬元)及劉思恩(股款5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伯樂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伯樂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伯樂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3年5月6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旋於同年月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存入蔡蕙如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林偉、亞青事務所之不詳成年人、洪月芳 1、111年9月23日林偉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43至57頁,第49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1月4日李智華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20至222頁) 7、111年8月26日李智華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431至443頁,第437頁起) 8、111年9月23日李智華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43至57頁,第51頁起) 9、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10、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1、伯樂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23至232頁) 26 樂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樂汎公司) 倪士軒 103/10/13 (設立登記) 100萬元 倪士軒(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樂汎公司負責人。緣倪士軒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厲竹英辦理,厲竹英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10月7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樂汎公司籌備處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倪士軒(股款50萬元)及王文雄(股款5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樂汎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樂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樂汎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3年10月8日蕭郁蓁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旋於同年月9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倪士軒、厲竹英、洪月芳 1、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2、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3、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4、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5、111年4月21日厲竹英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11至713頁背面) 6、111年9月8日厲竹英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05至711頁,第707頁起) 7、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8、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9、樂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14至719頁背面;111偵13885資料卷第317至342頁同) 27 兩岸合作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兩岸合作公司) 呂羅月鳳 103/11/17 (設立登記) 100萬元 呂羅月鳳係兩岸合作公司負責人。緣呂羅月鳳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洪花玲辦理,洪花玲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11月12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兩岸合作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呂羅月鳳(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樂汎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兩岸合作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兩岸合作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3年11月13日蕭郁蓁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旋於同年月1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呂羅月鳳、洪花玲、洪月芳 1、111年9月1日呂羅月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53至563頁,第559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9月22日洪花玲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11至17頁,第13頁起) 7、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8、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9、兩岸合作發展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343至367頁) 28 丞鴻生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丞鴻公司) 陳威宇 (原名為陳森紘) 104/03/05 (設立登記) 100萬元 陳威宇(已歿,另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係丞鴻公司負責人。緣陳威宇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蕭錫燦辦理,蕭錫燦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3月2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丞鴻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威宇(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樂汎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樂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樂汎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4年3月3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陳威宇、蕭錫燦、洪月芳 1、112年3月23日陳威宇偵訊筆錄(112偵緝726卷第41至45頁)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9月15日蕭錫燦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25至933頁,第927頁起) 7、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8、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9、丞鴻生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369至397頁) 29 凡特光學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凡特公司) 陳士維 104/06/11 (設立登記) 100萬元 陳士維(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凡特公司負責人。緣陳士維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6月3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5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凡特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士維(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凡特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凡特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凡特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4年6月4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5日再由前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陳士維、洪月芳 1、110年12月24日陳士維警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33至235頁) 2、111年8月25日陳士維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03至219頁,第211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8、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9、凡特光學儀器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36至243頁) 30 八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八達公司) 周明儀 104/07/20 (設立登記) 300萬元 周明儀(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八達公司負責人。緣周明儀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林燕妮辦理,林燕妮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7月17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00萬元,匯款存入八達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周明儀(股款3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凡特公司已取得股款3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八達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八達公司股本充實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4年7月17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3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3600元之利息所得(300×4×3)。 周明儀、林燕妮、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周明儀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44至246頁) 2、111年8月25日周明儀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03至219頁,第213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林燕妮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20至723頁) 8、111年9月15日林燕妮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97至807頁,799頁起) 9、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10、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1、八達國際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47至252頁背面;卷三第724至729頁背面同) 31 海龍珊瑚珠寶有限公司(下稱海龍公司) 王紹宇 103/05/07 (設立登記) 100萬元 王紹宇係海龍公司負責人。緣王紹宇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陳金木辦理,陳金木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5月5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海龍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王紹宇(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海龍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海龍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海龍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3年5月6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蔡蕙如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王紹宇、陳金木、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王紹宇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53至255頁) 2、111年9月2日王紹宇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85至597頁,第589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9月23日陳金木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153至155頁) 8、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9、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0、海龍珊瑚珠寶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56至262頁) 32 寬合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寬合公司) 廖家緯 (原名為廖勇俊) 103/06/06 (設立登記) 300萬元 廖家緯係寬合公司負責人。緣廖家緯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亦有犯意聯絡之永昇會計師事務所不詳成年人辦理,該事務所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5月27日自呂紹謙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500萬元,其中300萬元存入寬合公司籌備處設於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廖家緯(股款3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寬合公司已取得股款3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寬合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寬合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3年5月28日蕭郁蓁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29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3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2700元之利息所得(300×3×3)。 廖家緯、洪月芳、永昇會計師事務所不詳成年人 1、111年1月11日廖家緯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63至265頁) 2、111年9月2日廖家緯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85至597頁,第58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8、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9、寬合國際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66至272頁背面) 33 望廷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望廷公司) 廖偉全(原名為廖望廷) 103/08/07 (設立登記) 100萬元 廖偉全(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與陳善儀(原名為陳曉婷)係朋友關係;緣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欲設立公司,遂經由友人輾轉介紹不知情之陳善儀,欲由陳善儀擔任公司負責人,惟陳善儀因故無法擔任,遂由陳善儀出面邀請不知情之廖偉全擔任公司負責人,又因資金不足,遂由陳善儀之不知名友人透過亦有犯意聯絡之記帳業者彭建昌輾轉委託洪月芳辦理。先由洪月芳於103年7月28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望廷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廖偉全(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望廷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望廷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望廷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3年7月29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3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洪月芳、彭建昌 1、111年1月4日廖偉全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73至275頁) 2、111年9月13日廖偉全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873至875頁) 3、111年10月28日廖偉全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23至527頁) 4、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5、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6、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7、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8、111年4月21日彭建昌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85至688頁背面) 9、111年9月8日彭建昌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05至711頁,第707頁起) 10、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11、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2、望廷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76至282頁;卷三第695至700頁背面同) 34 永育興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永育公司) 劉軒永 103/11/25 (設立登記) 200萬元 劉華德(另由檢察官偵查中)與劉軒永係父子關係。緣劉華德欲設立前開公司,由其不知情之兒子劉軒永為名義負責人辦理公司登記,又因資金不足,遂由劉華德透過亦有犯意聯絡之記帳業者蔡宛秦輾轉委託洪月芳辦理。先由洪月芳於103年11月19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00萬元,匯款存入永育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劉軒永(股款2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永育公司已取得股款200萬元,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永育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永育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3年11月20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於103年11月21日再由前公司帳戶取款2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1800元之利息所得(300×3×2)。 劉華德、蔡宛秦、洪月芳 1、111年1月7日劉華德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83至285頁)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2日蔡宛秦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22至627頁) 7、111年9月8日蔡宛秦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71至679頁,第675頁起) 8、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9、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0、永育興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86至294頁) 35 宸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宸美公司) 王韋翔 104/02/02 (設立登記) 500萬元 王韋翔係宸美公司負責人。緣王韋翔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許添富介紹,而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月26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500萬元,匯款存入宸美公司籌備處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王韋翔(股款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寬合公司已取得股款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宸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宸美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4年1月27日蕭郁蓁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9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3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6000元之利息所得(300×4×5)。 王韋翔、許添富、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王韋翔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95至297頁) 2、111年9月2日王韋翔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85至597頁,第593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許添富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30至732頁) 8、111年9月15日許添富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97至807頁,第801頁起) 9、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10、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1、宸美企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98至304頁背面;卷三第733至737頁背面同) 36 數位未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位未來公司) 王永慶 103/04/16 (設立登記) 1000萬元 傅傳念(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意與不知情之王永慶共同成立數位未來公司,其等約定由王永慶擔任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傅傳念則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傅傳念因資金不足,遂委由洪月芳辦理,先由洪月芳於103年4月13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1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匯款存入王永慶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提領存入數位未來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王永慶(股款400萬元)、邱詩珊(股款200萬元)、顏廷彧(股款200萬元)及車宗富(股款2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數位未來公司已取得股款1000萬元,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數位未來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數位未來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3年4月14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5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0)。 傅傳念、洪月芳 1、111年4月19日傅傳念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05至307頁) 2、111年10月4日傅傳念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17至219頁)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8、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9、數位未來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08至319頁背面;卷四第948至959頁背面同) 37 佳禾國際服飾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佳禾公司) 陳俊旭 104/04/17 (設立登記) 500萬元 陳俊旭(已另案審結)係佳禾公司負責人。緣陳俊旭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4月15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500萬元,匯款存入佳禾公司籌備處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俊旭(股款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佳禾公司已取得股款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佳禾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佳禾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4年4月16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4月17日再由前公司帳戶取款5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4500元之利息所得(300×3×5)。 陳俊旭、洪月芳 1、111年1月7日陳俊旭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四第 961至963頁)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7、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8、佳禾國際服飾有限公司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四第964至971頁) 38 樂高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樂高公司) 李彥勲 104/05/13 (設立登記) 1000萬元 李彥勲(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樂高公司負責人。緣李彥勲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透過記帳業者蔡宛秦輾轉委託洪月芳辦理。先由洪月芳於104年5月11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0萬元,匯款存入樂高公司籌備處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李彥勲(股款10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樂高公司已取得股款1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樂高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樂高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4年5月12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3日再由前公司帳戶取款10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0)。 李彥勲、蔡宛秦、洪月芳 1、111年8月25日李彥勲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03至219頁,第215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2日蔡宛秦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22至627頁) 7、111年9月8日蔡宛秦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71至679頁,第675頁起) 8、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9、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0、樂高汽車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399至422頁) 39 沛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沛杰公司) 陳濬紳 105/02/25 (增資登記) 600萬元 陳濬紳(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沛杰公司負責人。緣陳濬紳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尋求記帳業者謝大誠幫忙處理。謝大誠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5年2月15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200萬元,其中600萬元匯款存入沛杰公司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濬紳(股款437萬1000元)、張明綸(股款60萬元)、何英圻(股款100萬2000元)、陳蓁蓁(1萬6990元)及王滄賢(股款1萬10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沛杰公司已取得股款6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沛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5年2月16日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2月1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6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5400元之利息所得(300×3×6)。 陳濬紳、謝大誠、洪月芳 1、111年8月25日陳濬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03至219頁,第217頁起) 2、111年12月29日陳濬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20至322頁)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謝大誠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38至742頁) 8、111年9月15日謝大誠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97至807頁,第803頁起) 9、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10、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1、沛杰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23至329頁;卷三第743至761頁同) 40 安妞有限公司 (下稱安妞公司) 張環麟 104/10/27 (設立登記) 100萬元 張環麟(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安妞公司負責人。緣張環麟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謝大誠辦理,謝大誠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0月12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5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安妞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張環麟(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安妞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安妞有限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安妞有限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10月13日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10月1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張環麟、謝大誠、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張環麟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30至332頁) 2、111年8月25日張環麟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65至277頁,第267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謝大誠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38至742頁) 8、111年9月15日謝大誠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97至807頁,第803頁起) 9、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10、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1、安妞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33至340頁;卷三第762至769頁同) 41 登樂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登樂公司) 孫義晴 104/12/03(設立登記) 2000萬元 孫義晴(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登樂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緣孫義晴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由知悉前情之蔡秉承委由記帳業者卓采儒辦理,卓采儒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1月30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500萬元,其中2,000萬元匯款存入孫義晴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提領存入登樂公司籌備處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孫義晴(股款1920萬元)、丁郁軒(股款20萬元)、潘志彥(股款20萬元)、林裕傑(股款20萬元)及柳俊伊(股款2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登樂公司已取得股款2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登樂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登樂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同年12月1日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12月2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000萬元匯款存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18000元之利息所得(300×3×20)。 孫義晴、蔡秉承、卓采儒、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孫義晴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41至343頁) 2、111年8月25日孫義晴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65至277頁,第269頁起) 3、111年9月23日蔡秉承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43至57頁,第47頁起) 4、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5、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6、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7、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8、111年4月21日卓采儒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98至602頁背面) 9、111年9月8日卓采儒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71至679頁) 10、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11、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2、登樂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44至356頁背面;111偵13885卷二第83頁同) 42 菱友電梯機電有限公司(下稱菱友公司) 袁慧玲 102/07/03 (設立登記) 600萬元 聶鴻鈞(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意成立菱友公司,並以不知情之袁慧玲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聶鴻鈞則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聶鴻鈞因資金不足,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6月24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600萬元匯款存入菱友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袁慧玲(股款6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菱友公司已取得股款600萬元,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菱友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菱友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6月25日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6月26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6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5400元之利息所得(300×3×6)。 聶鴻鈞、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聶鴻鈞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57至359頁) 2、111年8月25日聶鴻鈞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65至277頁,第271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1月11日袁慧玲調詢筆錄 (芒果科技案卷四第972頁及背面) 8、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9、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0、菱友電梯機電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60至368頁背面) 43 焌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焌鼎公司) 鍾燿年 102/07/29 (設立登記) 600萬元 鍾燿年(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焌鼎公司負責人。緣鍾燿年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陳燕萍辦理,陳燕萍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2年7月23日自陳榮和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500萬元,其中600萬元匯款至鍾燿年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再提領存入焌鼎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鍾燿年(股款240萬元)、李羿嫺(股款240萬元)及焌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款12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焌鼎公司已取得股款6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焌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焌鼎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2年7月24日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7月25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600萬元存入前開鍾燿年帳戶後,再提領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5400元之利息所得(300×3×6)。 鍾燿年、陳燕萍、洪月芳 1、111年10月4日鍾燿年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183至187頁)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陳燕萍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45至648頁背面) 7、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8、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9、焌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423至450頁) 44 藍寶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藍寶公司) 廖鈺娟 102/10/28 (設立登記) 500萬元 廖鈺娟(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藍寶公司負責人。緣廖鈺娟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未據檢察官處理)辦理,蕭郁臻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2年10月21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000萬元,其中500萬元匯款存入廖鈺娟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藍寶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廖鈺娟(股款125萬元)、潘金城(股款300萬元)、潘金福(15萬元)及潘淑萍(6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藍寶公司已取得股款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意聯絡蕭郁臻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藍寶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藍寶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2年10月22日蕭郁臻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3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500萬3,000元萬元匯款存入前開廖鈺娟帳戶,再提領5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4500元之利息所得(300×3×5)。 廖鈺娟、蕭郁臻、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廖鈺娟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69至371頁) 2、111年8月25日廖鈺娟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65至277頁,第273頁起) 3、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4、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5、藍寶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72至381頁;卷三第922至930頁同) 45 菳璟興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荃璟公司) 蘇純賢 103/02/20 (設立登記) 100萬元 蘇純賢係菳璟公司負責人。緣蘇純賢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蕭錫燦辦理,蕭錫燦遂透過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2月17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6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菳璟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蘇純賢(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菳璟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菳璟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菳璟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2月18日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103年2月19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蔡宛臻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返還洪月芳。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蘇純賢、蕭錫燦、洪月芳 1、111年9月2日蘇純賢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85至597頁,第593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9月15日蕭錫燦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25至933頁,第927頁起) 7、菳璟興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451至474頁) 8、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9、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46 新明髮品有限公司(下稱新明公司) 林志強 103/03/19 (設立登記) 100萬元 林志強(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新明公司負責人。緣林志強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3月12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新明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志強(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新明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新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新明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3月13日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4日再由前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林志強、洪月芳 1、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2、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3、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4、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5、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6、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7、新明髮品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475至496頁) 47 亮靚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亮靚公司) 吳麗菁 104/05/22 100萬元(設立登記) 葉宏芊(另案審結)有意成立亮靚公司,並以不知情之吳麗菁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葉宏芊則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葉宏芊因資金不足,遂委由記帳業者曾雲章辦理,曾雲章遂透過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洪月芳即於104年5月18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6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亮靚公司籌備處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吳麗菁(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亮靚有限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亮靚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亮靚公司股本充實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5月19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葉宏芊、曾雲章、洪月芳 1、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2、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3、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4、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5、111年1月11日吳麗菁調詢筆錄 (芒果科技案卷四第973至975頁) 6、111年4月21日曾燕萍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70至771頁) 7、111年9月15日曾燕萍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879至887頁,第885頁起) 8、111年4月21日曾雲章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72至774頁背面) 9、111年9月15日曾雲章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879至887頁,第885頁起) 10、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11、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2、亮靚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75至780頁背面;卷四第976至981頁背面同) 48 天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又公司) 楊詠裕 103/05/28(增資登記) 1190萬元 楊詠裕(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天又公司負責人。緣楊詠裕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尋求記帳業者陳榮福幫忙處理,陳榮福遂介紹洪月芳,由洪月芳借款予楊詠裕充作增資股款。先由洪月芳於103年5月7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300萬元,其中1200萬元匯款存入天又公司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楊詠裕(股款596萬元)、謝淑鈴(股款298萬元)及楊連益(股款296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天又公司已取得增資股款119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誠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朱建州會計師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天又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5月7日朱建州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9日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2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10710元之利息所得(300×3×11.9)。 楊詠裕、陳榮福、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楊詠裕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82至384頁) 2、111年8月26日楊詠裕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03至321頁,307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9月22日陳榮福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11至17頁,第13頁起) 8、天又企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85至395頁背面) 49 仝鑫有限公司(下稱仝鑫公司) 陳瑞文 103/10/27(設立登記) 100萬元 陳瑞文(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仝鑫公司負責人。緣陳瑞文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朱美英(已歿)辦理,朱美英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10月20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仝鑫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瑞文(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仝鑫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惠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惠英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仝鑫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仝鑫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10月20日張惠英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2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陳瑞文、朱美英、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陳瑞文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96至398頁) 2、111年8月26日陳瑞文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03至321頁,第309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仝鑫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99至406頁背面) 50 智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智明公司) 連志柔 104/10/02 (設立登記) 300萬元 連志柔(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智明公司負責人。緣連志柔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透過記帳業者陳麗華辦理,陳麗華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9月30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450萬元,其中300萬元匯款存入智明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許凱婷(股款3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智明公司已取得股款3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曾燦煌會計師事務所曾燦煌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智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智明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4年9月30日曾燦煌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10月2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3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2700元之利息所得(300×3×3)。 連志柔、陳麗華、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連志柔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07至409頁) 2、111年8月26日連志柔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03至321頁,第311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9月22日陳麗華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11至17頁,第15頁起) 8、智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10至416頁;卷四第985至991頁同) 51 裕東工程有限公司 (後更名為裕東數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裕東公司) 陳柏愷 105/02/18 (設立登記) 100萬元 陳柏愷(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裕東公司負責人。緣陳柏愷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透過邱秋娥辦理,邱秋娥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5年2月15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裕東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柏愷(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裕東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曾燦煌會計師事務所曾燦煌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裕東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裕東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5年2月15日曾燦煌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陳柏愷、邱秋娥、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陳柏愷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17至419頁)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邱秋娥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81至783頁背面頁) 7、111年9月15日邱秋娥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879至887頁,第883頁起) 8、裕東工程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20至426頁;卷三第784至789頁同) 52 玩美資訊有限公司 (後更名為翔淞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玩美公司) 魏凱威 104/11/13 (設立登記) 100萬元 魏凱威(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玩美公司負責人。緣魏凱威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1月11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4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玩美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魏凱威(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玩美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曾燦煌會計師事務所曾燦煌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玩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玩美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4年11月12日曾燦煌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3日再由前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魏凱威、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魏凱威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27至429頁) 2、111年8月26日魏凱威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03至321頁,第313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玩美資訊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30至436頁) 53 青嶸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青嶸公司) 陳春子 105/01/21 (設立登記) 100萬元 鄭紫誼有意成立青嶸公司,並以其不知情之母親陳春子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鄭紫誼則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鄭紫誼因資金不足,遂委由記帳業者張婧橞辦理,張婧橞遂透過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5年1月18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青嶸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春子(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青嶸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金鼎會計師事務所高冠芸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青嶸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青嶸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5年1月18日高冠芸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鄭紫誼、張婧橞、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鄭紫誼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37至439頁) 2、111年9月2日鄭紫誼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85至597頁,第59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張婧橞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90至793頁背面) 8、111年9月15日張婧橞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879至887頁,第881頁起) 9、青嶸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40至445頁背面;卷三第795至800頁背面同) 54 點子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點子公司) 朱駿家 100/03/08 (設立登記) 200萬元 朱駿家(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點子公司負責人。緣朱駿家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0年3月2日自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00萬元,匯款存入點子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朱駿家(股款2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點子公司已取得股款2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慶陽會計師事務所吳正德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點子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點子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0年3月3日吳正德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4日再由前公司帳戶取款2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1800元之利息所得(300×3×2)。 朱駿家、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朱駿家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46至448頁) 2、111年8月26日朱駿家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03至321頁,第31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點子設計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49至455頁背面;卷四第995至1001頁背面同) 55 順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順美公司) 馬順梅 100/12/12(增資登記) 400萬元 馬順梅(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順美公司負責人。緣馬順梅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尋求記帳業者李佳蕙幫忙處理。李佳蕙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0年12月5日自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400萬元,匯款存入順美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馬順梅(股款25萬元)、陳智昌(股款125萬元)、黃秀菊(股款125萬元)及徐詩博(股款125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順美公司已取得股款4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林正裕會計師事務所林正裕會計師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順美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0年12月6日林正裕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4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3600元之利息所得(300×3×4)。 馬順梅、李佳蕙、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馬順梅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56至458頁) 2、111年8月26日馬順梅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03至321頁,第317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9月15日李佳蕙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25至933頁,第931頁起) 8、順美國際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59至467頁背面) 56 派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派博公司) 盧雅秋 102/03/22 (設立登記) 250萬元 盧雅秋(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派博公司負責人。緣盧雅秋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朱美英(已歿)辦理,朱美英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2年3月18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50萬元,匯款存入盧雅秋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提領存入派博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盧雅秋(股款25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派博公司已取得股款25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惠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惠英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派博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派博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2年3月18日張惠英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50萬3000元,存入前開盧雅秋帳戶後,再提領25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2250元之利息所得(300×3×2.5)。 盧雅秋、朱美英、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盧雅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68至470頁) 2、111年8月26日盧雅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03至321頁,第319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派博國際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71至479頁) 57 雲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鼎管維公司) 林志宏 102/10/24 (設立登記) 1000萬元 林志宏(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雲鼎公司負責人。緣林志宏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黃瑞雅辦理,黃瑞雅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2年9月17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0萬元,匯款存入雲鼎管維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志宏(股款200萬元)、王美枝(股款200萬元)、吳一芬(股款200萬元)、陳士傑(股款200萬元)及陳金添(股款2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雲鼎管維公司已取得股款1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雲鼎管維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雲鼎管維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2年9月17日張翠芬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8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0萬元匯款存入林志宏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6000元之利息所得(300×2×10)。 林志宏、黃瑞雅、洪月芳 1、111年8月26日林志宏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63至387頁,第367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黃瑞雅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01至806頁背面) 7、111年9月15日黃瑞雅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11頁起) 8、雲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07至814頁背面;111偵13885資料卷第497至542頁同) 58 雲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鼎保全公司) 林志宏 102/10/24 (設立登記) 4000萬元 林志宏(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雲鼎保全公司負責人。緣林志宏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黃瑞雅辦理,黃瑞雅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2年9月9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400萬元,另從合庫銀行開立票面金額600萬元(支票號碼AU0000000),匯款存入林志宏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雲鼎保全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志宏(股款950萬元)、王美枝(股款950萬元)、吳一芬(股款950萬元)、陳士傑(股款200萬元)及陳金添(股款95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雲鼎保全公司已取得股款4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雲鼎保全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雲鼎保全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2年9月9日張翠芬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000萬元存入林志宏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蔡佳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年月11日自前開公司帳戶提領2000萬元存入林志宏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蔡佳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30000元之利息所得(300×2×20+300×3×20)。 林志宏、黃瑞雅、洪月芳 1、111年8月26日林志宏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63至387頁,第367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黃瑞雅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01至806頁背面) 7、111年9月15日黃瑞雅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11頁起) 8、雲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15至825頁背面;111偵13885資料卷第543至592頁同) 59 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泰保全公司) 莊崎玉 102/12/30(設立登記) 4000萬元 莊崎玉(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忠泰保全公司負責人。緣莊崎玉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黃瑞雅辦理,黃瑞雅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2年12月3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蔡蕙如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取款2000萬元、900萬元及1100萬元,存入莊崎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忠泰保全公司籌備處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莊崎玉(股款400萬元)、謝易縉(股款400萬元)、林龍民(股款1500萬元)、林柊瑋(股款200萬元)及蕭靜雯(股款1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忠泰保全公司已取得股款4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忠泰保全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忠泰保全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2年12月3日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4日再由前公司帳戶取款3000萬元存入前開莊崎玉帳戶,再全數提領,分別存入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各1000萬元及2000萬元,另於同年月4日提款500萬元、同年月5日提款500萬元,存入前開莊崎玉帳戶後,再分別提領存入蔡佳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各500萬元。洪月芳因而獲得25500元之利息所得(300×2×35+300×3×5)。 莊崎玉、黃瑞雅、洪月芳 1、111年1月12日莊崎玉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44至48頁) 2、111年8月25日莊崎玉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07頁起) 3、111年12月9日莊崎玉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4、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5、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6、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7、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8、111年4月21日黃瑞雅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01至806頁背面) 9、111年9月15日黃瑞雅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11頁起) 10、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62至78頁;卷三第826至837頁同) 60 曜陞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曜陞公司) 劉旺昇 106/04/24 (設立登記) 100萬元 劉旺昇(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曜陞公司負責人。緣劉旺昇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鍾華峯辦理,鍾華峯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6年4月19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7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曜陞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劉旺昇(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曜陞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德義會計師事務所陳憬德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曜陞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曜陞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6年4月19日陳憬德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1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劉旺昇、鍾華峯、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劉旺昇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80至482頁) 2、111年8月26日劉旺昇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63至387頁,第373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鍾華峯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38至844頁背面) 8、111年9月15日鍾華峯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07頁起) 9、曜陞物流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83至490頁背面;卷三第845至851頁背面同) 61 昕航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昕航公司) 陳進益 101/08/15 (增資登記) 2300萬元 陳進益(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昕航公司負責人。緣陳進益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尋求記帳業者鍾華峯幫忙處理。鍾華峯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1年8月8日自蔡正容設於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正容合庫帳戶)、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分別取款800萬元、400萬元及500萬元,另外從合庫銀行支票金額600萬元(支票號碼AU0000000),共計2300萬元存入陳進益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昕航公司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建彰(股款768萬元)、潘仁義(股款764萬元)及陳進益(股款768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昕航公司已取得股款23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德義會計師事務所陳憬德會計師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資產負債表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昕航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昕航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1年8月8日陳憬德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300萬元存入前開陳進益帳戶後,再全數提領分別存入蔡佳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蔡正容合庫帳戶及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1800萬元、100萬元及400萬元。洪月芳因而獲得20700元之利息所得(300×3×23)。 陳進益、鍾華峯、洪月芳 1、111年8月26日陳進益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431至443頁,第439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鍾華峯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38至844頁背面) 7、111年9月15日鍾華峯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07頁起) 8、昕航企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52至864頁;111偵13885資料卷第593至622頁同) 62 翊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翊悅公司) 曹翔智 104/12/30 (增資登記) 800萬元 曹翔智(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翊悅公司負責人。緣曹翔智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尋求記帳業者朱美英(已歿)幫忙處理。朱美英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2月23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800萬元,匯款存入翊悅公司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曹翔智(股款8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翊悅公司已取得股款8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惠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惠英會計師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翊悅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12月23日張惠英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5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8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7200元之利息所得(300×3×8)。 曹翔智、朱美英、洪月芳 1、111年9月6日曹翔智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41至643頁)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翊悅科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623至645頁) 63 昇燊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昇燊公司) 羅心旎 103/10/28 (設立登記) 100萬元 羅心旎(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昇燊公司負責人。緣羅心旎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朱美英(已歿)辦理,朱美英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10月22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昇燊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羅心旎(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昇燊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惠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惠英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昇燊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昇燊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10月22日張惠英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羅心旎、朱美英、洪月芳 1、111年1月13日羅心旎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91至493頁) 2、111年8月26日羅心旎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63至387頁,第37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昇燊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94至501頁) 64 二津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二津公司) 邱彥剴(原名為邱柏瑞) 104/10/07 (設立登記) 100萬元 邱彥剴(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二津公司負責人。緣邱彥剴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朱美英(已歿)辦理,朱美英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0月5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二津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邱彥剴(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二津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惠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惠英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二津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二津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10月5日張惠英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邱彥剴、朱美英、洪月芳 1、111年1月13日邱彥剴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02至504頁) 2、111年8月26日邱彥剴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63至387頁,第377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二津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05至510頁背面) 65 神安有限公司 (下稱神安公司) 林于翔 105/01/08 (設立登記) 100萬元 林永連(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意成立神安公司,並以其不知情之子林于翔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永連則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林永連因資金不足,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於105年1月4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神安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于翔(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神安有限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曾燦煌會計師事務所曾燦煌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神安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神安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5年1月4日曾燦煌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6日再由前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林永連、洪月芳 1、111年1月7日林永連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11至513頁) 2、111年8月26日林永連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63至387頁,第379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1月7日林于翔調詢筆錄 (芒果科技案卷四第1002至1003頁) 8、神安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14至520背面) 66 光世代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光世代公司) 朱庭賢 100/11/23 (設立登記) 100萬元 朱庭賢係光世代公司負責人。緣朱庭賢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朱美英(已歿)辦理,朱美英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0年11月18日自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朱庭賢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提領存入光世代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朱庭賢(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光世代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惠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惠英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光世代電子有限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光世代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0年11月18日張惠英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2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前開朱庭賢帳戶後,全數提領返還存入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1500元之利息所得(300×5×1)。 朱庭賢、朱美英、洪月芳 1、110年12月29日朱庭賢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21至523頁) 2、111年9月2日朱庭賢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85至597頁,第591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光世代電子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24至531頁背面) 67 盛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盛惟公司) 王聖閎(原名為王聖晴) 104/01/28 (設立登記) 100萬元 王聖閎(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盛惟公司負責人。緣王聖閎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鍾華峯辦理,鍾華峯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月19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盛惟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王聖閎(股款50萬元)及高惟帆(股款50萬元)繳納之股款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盛惟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德義會計師事務所陳憬德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盛惟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盛惟公司股本充實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1月19日陳憬德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1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900元之利息所得(300×3×1)。 王聖閎、鍾華峯、洪月芳 1、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2、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3、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4、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5、111年4月21日鍾華峯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38至844頁背面) 6、盛惟工程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65至870頁;111偵13885資料卷第647至674頁同) 68 台灣三邦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台灣三邦公司) 林誠 103/11/28 (設立登記) 500萬元 林誠(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台灣三邦公司負責人。緣林誠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張文敏(已歿)辦理,張文敏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11月17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家誠牙材有限公司國泰世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取款890萬元及100萬元,其中500萬元存入林誠華泰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台灣三邦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誠(股款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台灣三邦公司已取得股款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永大順成會計師事務所鄭煌煙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台灣三邦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台灣三邦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11月17日鄭煌煙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9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500萬3,000元匯款存入劉哲安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已返還洪月芳。洪月芳因而獲得4500元之利息所得(300×3×5)。 林誠、張文敏、洪月芳 1、111年8月26日林誠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63至387頁,第379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10月11日張文慧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65至369頁) 7、111年10月27日張文慧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8、111年4月22日張文慧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84至886頁背面頁) 9、台灣三邦企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87至895頁背面;111偵13885資料卷第675至704頁同) 69 昆鼎運輸有限公司 (後更名為郡航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昆鼎公司) 周德軒(已歿) 103/12/31 (設立登記) 2500萬元 周德軒(已歿)係昆鼎公司負責人。緣周德軒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鍾華峯辦理,鍾華峯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12月27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500萬元,匯款存入周德軒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昆鼎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周德軒(股款1750萬元)、林春(股款250萬元)、黃玉玲(股款250萬元)及周金源(股款25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昆鼎公司已取得股款2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德義會計師事務所陳憬德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昆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昆鼎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12月27日陳憬德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9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500萬元匯款存入前開周德軒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22500元之利息所得(300×3×25)。 周德軒、鍾華峯、洪月芳 1、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2、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3、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4、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5、111年4月21日鍾華峯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38至844頁背面) 6、111年9月15日鍾華峯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07頁起) 7、昆鼎運輸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71至877頁背面) 70 仟園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仟園公司) 陳明珠 104/08/25 (增資登記) 600萬元 陳明珠(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仟園公司負責人。緣陳明珠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4年8月17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600萬元,其中600萬元,匯款存入仟園公司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明珠(股款40萬元)及黃詠宸(股款56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仟園公司已取得股款6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仟園公司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惠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惠英會計師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仟園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8月17日張惠英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9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600萬元,返還存入劉志堅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已返還洪月芳。洪月芳因而獲得5400元之利息所得(300×3×6)。 陳明珠、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陳明珠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32至534頁) 2、111年8月26日陳明珠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63至387頁,第381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仟園工程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35至542頁背面) 71 富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富達公司) 朱威穎 104/05/19 (設立登記) 2500萬元 朱威穎(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富達公司負責人。緣朱威穎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鍾華峯辦理,鍾華峯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5月18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600萬元,其中2500萬元匯款存入富達公司籌備處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朱威穎(股款2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富達公司已取得股款2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德義會計師事務所陳憬德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富達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富達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5月18日陳憬德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5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因而獲得22500元之利息所得(300×3×25)。 朱威穎、鍾華峯、洪月芳 1、110年12月29日朱威穎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43至545頁) 2、111年8月26日朱威穎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431至443頁,第433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鍾華峯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38至844頁背面) 8、111年9月15日鍾華峯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07頁起) 9、富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46至554頁背面;卷三第878至883頁背面同) 72 綠金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金園公司) 陳育菱 100/04/21 (增資登記) 6000萬元 吳尚志(已歿)有意成立緣金園公司,並以不知情之陳育菱(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吳尚志則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吳尚志因資金不足,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0年3月28日自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500萬元、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900萬元、550萬元及2450萬元,另開立合庫銀行支票金額600萬元(支票號碼0000000)後,存入陳育菱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日由陳素雲從郭國昭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國昭華泰帳戶)取款2筆各500萬元存入前開陳育菱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綠金園公司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吳尚志(股款60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綠金園公司已取得股款6000萬元,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豐盛會計師事務所董豐盛會計師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綠金園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0年3月29日董豐盛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3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6000萬元存入前開陳育菱帳戶後,再全數提領返還存入洪月芳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600萬元)、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500萬元)、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3900萬元)及郭國昭華泰帳戶(金額1000萬元),而返還洪月芳。洪月芳因而獲得54000元之利息所得(300×3×60)。 吳尚志、洪月芳 1、111年8月26日陳育菱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431至443頁,第435頁起) 2、111年9月23日陳育菱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43至57頁,第49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陳素雲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96至899頁背面) 8、111年9月15日陳素雲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25至933頁,第927頁起) 9、綠金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00至913頁背面;111偵13885資料卷第705至760頁同)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7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8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9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一編號10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一編號11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12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一編號13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一編號14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一編號15 洪月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16 洪月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一編號17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一編號18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一編號19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一編號20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一編號21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一編號22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附表一編號23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附表一編號24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鼎立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一編號25 洪月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附表一編號26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附表一編號27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附表一編號28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附表一編號29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附表一編號30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附表一編號31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附表一編號32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附表一編號33 洪月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附表一編號34 洪月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附表一編號35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附表一編號36 洪月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附表一編號37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附表一編號38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附表一編號39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附表一編號40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附表一編號41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附表一編號42 洪月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附表一編號43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附表一編號44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附表一編號45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附表一編號46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附表一編號47 洪月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附表一編號48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附表一編號49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附表一編號50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附表一編號51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附表一編號52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附表一編號53 洪月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附表一編號54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附表一編號55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附表一編號56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附表一編號57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附表一編號58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附表一編號59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附表一編號60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附表一編號61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附表一編號62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附表一編號63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附表一編號64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附表一編號65 洪月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附表一編號66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附表一編號67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附表一編號68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附表一編號69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附表一編號70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附表一編號71 洪月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附表一編號72 洪月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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