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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蘇琬能劉正祥鄭勝庭

第三人
第三人
參 與 人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庭豪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3號被告李庭豪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庭豪偽造文書等案件,依起訴書敘及之新臺幣(下同)328萬元及334萬元款項,均係匯入第三人即參與人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庭豪)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形式上為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取得,有可能經法院依法宣告沒收、追徵,為保障第三人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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