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3號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參 與 人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庭豪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3號被告李庭豪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庭豪偽造文書等案件,依起訴書敘及之新臺幣(下同)328萬元及334萬元款項,均係匯入第三人即參與人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庭豪)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形式上為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取得,有可能經法院依法宣告沒收、追徵,為保障第三人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