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文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劉文彥係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由同居人即被告之母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12年10月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