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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4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李欣潔

原告
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田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被告
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頌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修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被告
祥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庭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被告
金大亨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以慶
被告
捷高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自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自字第16號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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