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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李欣潔

  • 當事人
    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祥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大亨股份有限公司捷高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44號 原 告 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田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被 告 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頌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修偉律師 楊晴文律師 呂理銘律師 被 告 祥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庭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呂理銘律師 被 告 金大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以慶 被 告 捷高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自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自字第16號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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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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