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李蕙玲、陳泰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李蕙玲 訴訟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陳泰裕 晶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晨垣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