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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吳佩真

  • 被告
    吳美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61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沒收之,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161號被告吳美諭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 年11月21日期滿,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件(即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91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物品及被告 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 科沒收之物。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11月 3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61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為侵害商標權人即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辦違反商標法案仿品照片、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仿真品比對報告、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士林地檢署110年 度偵字第16161號卷(下稱偵卷)第35至43、53至74、79至106、109至113、110、121至127頁】在卷可考,足認上開扣 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現金4,000元(即 附表編號8部分)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亦據被告於警詢 供述明確(偵卷第23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附表: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912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商標「哆啦A夢」鑰匙圈 1個 2 仿冒商標「哆啦A夢」紅包袋 24個 3 仿冒商標「三麗鷗」手提袋 7個 4 仿冒商標「三麗鷗」紅包袋 60個 5 仿冒商標「三麗鷗」零錢包 2個 6 仿冒商標「三麗鷗」眼鏡盒 2個 7 仿冒商標「佩佩豬」紅包袋 90個 8 贓款(不法所得) 新臺幣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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