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鐘乃皓
- 被告劉今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今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調偵字第5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今馨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以110年度調偵字第5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前開緩起訴處分嗣於111年11月8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 「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5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0年11月9日起至111年11月8日止,被告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8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且被告業已履行前開緩起訴條件,以及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512號,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調偵字第509號卷宗第19-21頁),未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美商河之光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同意,使用各該公司之商標圖案,且各該商標均為上揭相應之公司分別註冊,目前均尚在權利期間等節,有仿品照片、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鑑定報告書、鑑定書、宣誓書附卷可憑,均核屬侵害上開各該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5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仿冒CHANEL商標手鍊 1件 1 2 仿冒CHANEL商標帽子 2件 2 3 仿冒CHANEL商標髮飾 6件 3 4 仿冒CHANEL商標耳環 4件 4 5 仿冒CHANEL商標項鍊 1件 5 6 仿冒CHANEL商標胸章 4件 18 7 仿冒HERMES商標項鍊 5件 6 8 仿冒HERMES商標戒指 4件 7 9 仿冒HERMES商標耳環 1件 8 10 仿冒HERMES商標吊飾 1件 9 11 仿冒DIOR商標耳環 2件 10 12 仿冒DIOR商標髮飾 (含採證1件) 4件 11 13 仿冒LV商標髮飾 1件 12 14 仿冒LV商標手鍊 1件 13 15 仿冒PRADA商標髮飾 11件 14 16 仿冒GUCCI商標耳環 4件 15 17 仿冒TORY BURCH商標髮飾 2件 16 18 仿冒TORY BURCH商標項鍊 2件 17 19 仿冒YSL商標耳環 2件 19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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