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尹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緩字第102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46號 被告尹勤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BRABUS」排氣尾飾管2支、後保桿 下巴1支、前保桿擾翼4支、前保桿擾流板2支、BRABUS貼紙1張、BRABUS商標標誌(大)1個(小的3個發還被告,詳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46號卷第112頁刑事陳報(四)狀螢光筆所示)(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保管字第765號扣押物品清單),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46號卷內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係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尹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12日以110年度偵 字第21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146號卷〈下稱偵卷〉第119頁至第120頁,本 院卷第7頁)。而扣案之仿冒「BRABUS」排氣尾飾管2支、後保桿下巴1支、前保桿擾翼4支、前保桿擾流板2支、BRABUS 貼紙1張、BRABUS商標標誌(大)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三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品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見偵卷第52至61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附表:(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765號扣押物 品清單)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商標「BRABUS」排氣尾飾管 2支 2 仿冒商標「BRABUS」後保桿下巴 1支 3 仿冒商標「BRABUS」後保桿擾翼 4支 4 仿冒商標「BRABUS」前保桿擾流板 2支 5 BRABUS貼紙 1張 6 BRABUS商標標誌(大)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