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蕭富垣(原名:蕭富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富垣(原名蕭富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54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 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5401號被告蕭富桓(原名蕭富元)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2 月4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JackWolfskin」(檢察官誤載 為「JACKWOLFSKIN」)商標帽子1件(即如附表所示之物件 ,士林地檢署108年度保管字第410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 物。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11月 20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5389號、107年度偵字第154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9年12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 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為侵害商標權人即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節,有扣押物品照片、財政部關務署106年12月22日台關緝字第1061026766號函附之被告進出口報關資料、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之查緝仿冒品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臉書社團網頁刊登資料及畫面、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4日(106)順字第0015號、106年5月2日(106)順字第0020號及107年2月8日(107)順字第009號函在卷可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附表:士林地檢署108年度保管字第410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商標「JackWolfskin」帽子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