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靖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靖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15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靖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13 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158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 「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2158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復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首堪認定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887號,見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586號卷宗【下稱偵卷】第97頁),未經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集英社製作公司)同意,使用小學館集英社製作公司之商標圖案,且該商標為小學館集英社製作公司註冊,目前尚在權利期間等節,有扣案物品照片、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小學館集英社製作公司授權書、香港商國際影業有限公司委託授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憑(見偵卷第39、41-49、53-57、59-62、63-66頁),核均屬侵害小學館集英社製作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仿冒哆啦A夢餐具組 1套 2 仿冒哆啦A夢奶嘴夾 1件 3 仿冒哆啦A夢鑰匙圈 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