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高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高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500元,係其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72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10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之仿冒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相片對照表在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而被告於110年9月23日為警查扣之現金1,500元,係被告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前揭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蠟筆小新」商標吊繩 13件 2 仿「蠟筆小新」商標手機殼 13件 3 仿「蠟筆小新」商標耳機保護套 6件 4 仿「哆啦A夢」商標吊繩 1件 5 仿「哆啦A夢」商標手機殼 6件 6 仿「哆啦A夢」商標手機支架 7件 7 仿「NIKE」商標手機殼 7件 8 仿「SUPREME」商標手機殼 12件 9 仿「SUPREME」商標耳機保護套 2件 10 仿「SUPREME」商標手機支架 1件 11 仿「NORTH FACE」商標手機殼 4件 12 仿「HELLO KITTY」商標吊繩 6件 13 仿「HELLO KITTY」商標手機殼 6件 14 仿「HELLO KITTY」商標手機支架 5件 15 仿「美樂蒂」商標手機殼 2件 16 仿「美樂蒂」商標手機支架 4件 17 仿「雙子星」商標手機殼 2件 18 仿「熊大」商標手機殼 7件 19 仿「熊大」商標耳機保護套 1件 20 仿「兔兔」商標手機殼 1件 21 仿「角落生物」商標掛繩 11件 22 仿「角落生物」商標手機殼 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