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林君蓮、楊長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林君蓮 住○○市○○區○○○路0 段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被 告 楊長憲 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賜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401號(即112年度審交易 字第6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