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黃于庭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慧綺
- 原告
- 簡信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浩適律師
- 被告
- 陳聖閎
- 被告
- 長安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俞孝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1號被告陳聖閎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