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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蘇昌澤歐家佑林于捷

原告
高雅
被告
張凱恩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林于捷

書 記 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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