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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蘇昌澤林于捷歐家佑

原告
林啟明
被告
李冠菲
被告
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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