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69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秀慧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龔顯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龔顯華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里社區(下稱本案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設備委員,告訴人陳坤宥為安全委員,詎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晚間7時許,在上址本案社區大廳管理委員會開會時,與告訴人意見不合,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等語,使告訴人深感難堪。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陳坤宥告訴被告龔顯華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對被告所提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