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曹俊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俊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2769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因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曹俊豪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 實 一、曹俊豪係奕展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奕展公司)員工,在內擔任貨運司機,負責運送包裹及代收包裹款項等業務,為從事前開業務之人,詎其因缺款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先自民國108 年4 月29日起至同年5 月8 日止,接續於附表一各項所示之時間,在收取客戶所繳交如附表一各項所示之代收款後,向奕展公司推稱因包裹配送失敗,並未收到前述代收款云云,而以前開方式挪用其業務上所收取之代收款,將之侵占入己,金額共新臺幣(下同)54431 元(詳如附表一各項所示)。其後復另行起意,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11年6 月14日起至同年9 月23日止,以同上方式,侵占其業務上所收取之代收款共98928 元(詳如附表二各項所示,起訴書附表二記載有誤部分,均逕行更正如附表二所示)。嗣因奕展公司對帳時發覺有異,而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奕展公司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 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曹俊豪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屬實,核與奕展公司代理人林培倫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訴大致相符(偵查卷第22頁、第119 頁),此外,並有被告出具之切結書1 份、侵占代收款明細2 份、宅配單查件資料17張、新竹物流貨物追蹤系統十碼貨號查詢資料10張、奕展公司111 年8 月26日至9 月25日之出勤休假表1 份在卷可稽(偵查卷第33頁、第35頁、第55頁、第37頁至第53頁、第57頁至第73頁、第75頁至第91頁、第133 頁),可堪認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依林培倫所述(偵查卷第119 頁),被告係奕展公司的貨運司機,工作內容包括運送包裹與收代收款,被告顯係從事前開業務之人,準此,被告挪用所收取之代收款,自係侵占其業務上所收取之財物。核被告先後於108 年、111 年,兩次侵占前述代收款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108 年4 、5 月間,數次挪用附表一所示之各項代收款,係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執行同種業務之機會,在密接時間內反覆而為,各個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係接續犯,僅視為1 個行為而論以1個業務侵占罪,即為已足;同理,被告挪用附表二所示之 各項代收款,此部分也僅論以1 個業務侵占罪。按此計算,被告共犯兩個業務侵占罪,而因該兩次的犯罪時間相隔已有2 、3 年之久,足見係分別起意,外觀上並可依其行為外 觀,分開評價,故上開兩罪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先前有竊盜之微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此次貪圖一己私利,挪用公款,有負奕展公司對其之信賴,依其所述,犯罪動機不過缺錢花用(偵查卷第12頁),並無特別可憫,被告在遭奕展公司發現其侵占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尚曾在「侵占代收款項明細」切結表示五年內絕不再犯等語(偵查卷第35頁),然隨即故態復萌,再次侵占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兩次侵占所得合計約15萬元,本不宜輕縱,姑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將侵占所得全部返還給奕展公司,此經林培倫於偵查中陳明在卷(偵查卷第121 頁),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另審酌被告自陳係高中肄業,現今從事運輸業,經濟狀況貧寒(偵查卷第9 頁)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本案之侵占所得已經全部返還給奕展公司,有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需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上引之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次失慮觸法,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上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當,惟宜令其感受類刑罰之痛苦,以免再犯,爰予被告緩刑2 年,並斟酌其貧寒之經濟狀況,諭知緩刑條件如主文所示;被告如於本案緩刑期間內違反上開緩刑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並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仍得撤銷其緩刑,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鄧瑄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宅配單號 宅配日期 宅配地址 代收款金額 1 000-000-000-000 108年4月29日 無宅配單查件資料 8,865元 2 000000000000-000 108年5月3日 臺北市○○區○○○道0段00號 520元 3 000000000000-000 108年5月3日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6,950元 4 000000000000-000 108年5月3日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 2,999元 5 000000000000-000 108年5月4日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 3,261元 6 000000000000-000 108年5月4日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 3,261元 7 000000000000-000 108年5月6日 臺北市○○區○○路0號 3,260元 8 000000000000-000 108年5月6日 臺北市○○區○○路0號 3,660元 9 000000000000-000 108年5月6日 臺北市○○區○○路0號 3,660元 10 000000000000-000 108年5月6日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5,670元 11 000-000-000-000 108年5月8日 無宅配單查件資料 3,980元 12 000-000-000-000 108年5月8日 無宅配單查件資料 3,425元 13 000-000-000-000 108年5月8日 無宅配單查件資料 4,920元 總計 54,431元 附表二: 編號 宅配單號 宅配日期 宅配地址 代收款金額 1 0000000000 111年6月23日 臺北市○○區○○路0段0號 20,000元 2 0000000000 111年6月23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250元 3 0000000000 111年6月23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250元 4 0000000000 111年6月23日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 7,000元 5 0000000000 111年6月14日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15,600元 6 0000000000 111年6月24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250元 7 0000000000 111年6月24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250元 8 0000000000 111年6月24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8,530元 9 0000000000 111年6月24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250元 10 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日 臺北市○○區○○○道0段000巷00弄00號 1,140元 11 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5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4,850元 12 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7日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1,800元 13 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7日 臺北市○○區○○○路0巷0號 1,580元 14 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8日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1,440元 15 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8日 臺北市○○區○○○道0段000巷0弄00號 4,800元 16 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9日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978元 17 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9日 臺北市○○區○○路000○0號 3,960元 18 0000000000 111年9月23日 臺北市○○區○○○道0段00巷00號 6,000元 總計 98,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