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倍德恩國際有限公司、張素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倍德恩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張素琪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3989號、112年度偵字第4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審易字第五四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倍德恩國際有限公司、張素琪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以112年度審易字 第542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本件不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