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家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880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因茲被告高家豪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另可能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而該條之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已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得獨任審理之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案件,故有再開辯論改由合議庭審判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2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