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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1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哲安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家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880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因茲被告高家豪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另可能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而該條之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已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得獨任審理之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案件,故有再開辯論改由合議庭審判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2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書記官 黃議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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