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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15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正忠李東益林琬軒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軒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何妮臻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軒業有限公司、何妮臻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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