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聖德斯貴股份有限公司、周宏達、李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聖德斯貴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周宏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思玟律師 被 告 李勳 選任辯護人 鄒易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21235號、111年度偵字第2722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