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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2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毓軒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聖德斯貴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周宏達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思玟律師
被告
李勳
選任辯護人
鄒易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235號、111年度偵字第2722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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